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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北京新规明确2大责任主体

2020/6/30 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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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根据政策原文整理
关键词:厨余垃圾垃圾收运生活垃圾分类
导读:日前,北京印发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其中提到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的厨余垃圾将不收运。除此之外,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等进行了责任明确,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监督管理。
    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
 
  对此,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北京市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来规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
 
  问题来了,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定义是啥呢?
 
  《规定》中指出,在交付点拟交付的厨余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即判定为分类质量不合格,将由作业人员通过现场目测或采用工具翻查的方式进行判定。
 
  如何保证厨余垃圾分类的质量呢?
 
  这就需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来进行约束。《规定》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厨余垃圾日常管理制度,根据厨余垃圾产生量规范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好日常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同时,要逐步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厨余垃圾数量、收集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前期要做好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厨余垃圾分类,从而确保分类的质量。
 
  为保证厨余垃圾的运输,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双方均要按合同来保证厨余垃圾分出质量和收集运输规范。
 
  收集运输单位责任要保证哪些方面?
 
  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收集运输单位应按时、分类收集厨余垃圾,并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混装混运。
 
  为了解厨余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对这些信息进行记录,方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相关管理和执法部门对厨余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监督检查。
 
  厨余垃圾分类或运输不合格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拟交付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联系,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现场改正合格的,应当予以收运;
 
  不能及时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厨余垃圾暂不收运,注明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拍照留证,并告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改正,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经收集运输单位确认分类质量合格的,再恢复收集运输服务。
 
  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拍照留证,并向服务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也提出了相关的措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争议。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的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当接收到收集运输单位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厨余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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