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 2020/7/21 11: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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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污水零直排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
近日,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乘势而为高水平推进“五水共治”,切实巩固提升治水成果,有效解决“反复治、治反复”问题,实现“决不把脏乱差、污泥浊水、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进截污纳管,建立完善长效运维机制,基本实现全省污水“应截尽截、应处尽处”,使城镇河道、大江大河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河湖水生态安全保障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到2022年,力争8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和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试点。
二、主要任务
(一)深度排查(“查”)
各地要“点、线、面、网”结合,以镇(街道)为单位,系统全面对建成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区块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要突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老城区、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块,做到无遗漏、无盲点。
1.全面查清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生活小区类和其他类等三大类建设单元的截污纳管情况,重点查明污水排水体系、雨污有无混接等问题。
2.全面查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运行情况,全面测绘并厘清现有管网系统布局走向、管网底账。查明重点区块、重点单位管网是否覆盖、管网是否存在错接、漏接、淤积、错位、破损、溢漏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3.全面查清污水处理设施(厂)运行维护情况,重点查明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存在超负荷、超排放标准运行的情况,污水处理厂尾水是否存在再生利用的可行性等问题。
4.全面查清排污(水)口整治情况,重点查明排污(水)口是否按规范设置、是否存在异常排污等情况。
5.全面查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重点查明规模以上养殖主体的池塘、设施大棚、工厂化养殖等尾水是否存在直排现象,是否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等情况。
(二)制订方案(“订”)
1.设区市要编制建设总体方案,县(市、区)、镇(街道)要编制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厘出问题短板,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挂图作战。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建设方案均需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加强规划区域间的共享统筹,优化厂网布局,确保每个区块污水都有管收集、有厂处理。各地要按照“属地为主、因地制宜”的原则系统谋划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制定相应改造提升方案。
3.存在问题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生活小区类和其他类等三大类基本建设单元内所有排污单位、区块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点一策”治理方案,确定项目表、时间表和责任表。
4.列入尾水再生利用试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尾水再生利用方案。列入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试点的水产养殖示范场(点),要制定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方案。
(三)全面整改(“改”)
参照住建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治。
1.深入开展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做到“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对2年内拆迁改造和确因条件限制难以实施改造的区块、排水户,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截污设施,防止污水直排;现有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必须进行改造;阳台污水合流制的小区进行分流改造;新建小区必须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阳台污水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2.全面开展城镇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老旧管网修复和改造,打通断头管、修复破损管、纠正错接管、改造混接管、疏通淤积管。
3.深入开展企业内部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雨污分流改造,做到厂区可能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工业废水、生活餐饮污水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流。深入推进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
4.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总体思路,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和小作坊、小餐饮等其他类建设单元的雨污分流改造。
(四)加快建设(“建”)
立足当前、结合长远,抓紧规划实施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着力解决部分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等突出问题。
1.新建污水处理厂根据技术经济和出水综合利用等情况,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建设,出水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可以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
2.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
3.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优先解决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点区块雨污分流改造与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工程做到同步配套。对在建或拟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网配套。
4.提高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率,提高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率,建立若干淡、海水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示范工程项目,以生态养殖、健康养殖为导向,采用先进技术优化养殖模式,减少尾水排放。
(五)建管并举(“管”)
加强对已建排水设施的日常养护,建立完善已建管网移交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实施管网巡查、检测、清淤和维修等机制,切实落实日常养护、管理责任。
1.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
2.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3.推进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监测工作,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排放要求。
4.坚持对水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步骤安排
(一)摸排筹备阶段。全方位开展排查,全面厘清管网底账、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各类污染源。到2018年底,完成重点区块排摸,形成整治项目清单;完成各级各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方案或整治方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同时,以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和生活小区为重点,继续推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试点工作,完成30个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200个生活小区和100个镇(街道)试点建设。全面排查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建立500个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改造)示范场(点)。
(二)全面实施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已掌握的排查底数基础上,统筹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边排查边整改,大力推进精细化截污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新、改、扩建和提标改造,着力深化入河排污(水)口整治。到2020年底,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三)建设验收阶段。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处理能力相配套,建设成果得到持续巩固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水平明显提高,力争8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是所辖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分工明确、行之有效的推进机制。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
各级治水办负责“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组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技术组,加强建设工作的技术保障。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生活小区类建设单元的建设工作;牵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养护、排水管网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开展城镇雨污分流和精细化截污纳管的提升改造,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开展相关设施管网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建设单元的建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污水进入排水管网前预处理达标的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的批后监管,强化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违法违规排污行为。
各级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其他类建设单元的建设工作;负责建设工地违章排水、其他排水户违法违规排水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农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提升管理,充分发挥相关设施在城郊结合部等区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中的衔接和补充作用。
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中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指导和督促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支持地方政府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污水零直排区”项目建设。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污水零直排区”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排查、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相关设施运行维护等工作的技术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污水零直排区”相关重点工程建设经费;做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大效益。
各级国土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用地;配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供地下水监测相关信息。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港口码头、船舶锚泊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场站、汽车维修等业主单位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指导和督促附近已建有污水管网的业主单位经营场所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纳管。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标识设置,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加强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设置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入河排污口。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开发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改造)试点建设,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
各级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酒店和景区等场所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的前期排查,并配合开展验收。
各级测绘部门负责为建设行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对排水管网信息化建设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是我省近期“五水共治”的基础性、标志性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把“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作为解决“反复治、治反复”、高水平深入推进“五水共治”的关键之举,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建设、综合执法、环保、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协同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细化要求、明确分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级治水办牵头制定相应建设方案,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科学编制“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坚持规划,在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布局上要区域统筹协调。坚持部门协同,特别是在散乱污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中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坚持打组合拳,建设工作与“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多管齐下。
(三)落实要素保障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和保障力度。结合“多跑一次”审批制度改革,对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强化技术保障,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建设工作技术组,积极引进第三方力量开展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排水管道电视检测等探测技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长效运维等单位的监督监管。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相关标准与验收要求,确保把建设工程做成放心优质工程。
(四)强化督查考核
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作为各地各部门相关督查的重点内容,对建设工作组织、进度、质量、成效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督查。各级治水办要加强对辖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把“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纳入各地“五水共治”重点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年度大禹鼎推荐挂钩。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建设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商户环保自律意识,自觉履行治水社会责任。加强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平台,畅通监督渠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建设的浓厚氛围。
原标题: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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