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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新规10月实施

2020/9/7 14: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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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关键词:船舶污水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处理
导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等7个部分共27条,对船舶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洗舱水的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管理有了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内河船舶60%以上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长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运河沿线等内河水域,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亟需出台管理要求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等7个部分共27条。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鼓励船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
 
  禁止在这3大领域排放污水
 
  《管理办法》中要求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生活污水污染如何防治?
 
  据介绍,船舶产生的水污染包括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针对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包括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或者容器、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免冲)等。
 
  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防污染改造,载运15人以下的则要于2022年5月31日完成。
 
  含油污水污染如何防治?
 
  《管理办法》对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产生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不能满足要求的则要进行改造,船舶在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机器处所油污水,严禁机器处所油污水直排。
 
  此外,还要求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当具备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功能,不得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洗舱水污染如何防治?
 
  洗舱水污染应该如何防治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说明。要求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洗舱并将洗舱水、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送交接收设施,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为推动船舶水污染的治理,各地方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补助政策。交通运输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前7个月,13省市已累计改造船舶21920艘,10个省市出台了100至400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相关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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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下载: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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