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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工园区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

2020/9/27 1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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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关键词:水处理危废处理
导读: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园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2020年9月11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要求,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外,园区内原则上不得新上非化工项目;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
 
  在信息化建设上,要求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利用、消防应急、公共服务等智慧化管理功能;对园区环境风险源实施特征污染物网格化在线监测,实现对园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六章 环境保护】
 
  1、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园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数据以标准正文为准)
 
  COD:50mg/L;氨氮:5(8)mg/L;总氮:15mg/L;总磷:0.5-1mg/L
 
  3、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数据以标准正文为准)

  4、化工废水污染物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暂未公布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5、园区边界大气污染物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低浓度限值:(数据以标准正文为准)

  无组织排放标准——现有污染源
 
  二氧化硫:0.5mg/m³;氮氧化物:0.15mg/m³;颗粒物:炭黑灰、染料尘(肉眼不可见),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2.0mg/m³),其他(5.0mg/m³);氯化氢:0.25mg/m³;铬酸雾:0.0075mg/m³;硫酸雾:1.5mg/m³;氟化物:20μg/m³;氯气:0.5mg/m³;铅及其他化合物:0.0075mg/m³;汞及其他化合物:0.0015mg/m³;镉及其他化合物:0.05mg/m³;铍及其他化合物:0.001mg/m³;镍及其他化合物:0.05mg/m³;锡及其他化合物:0.3mg/m³;笨:0.5mg/m³;甲苯:3mg/m³;二甲苯:1.5mg/m³;酚类:0.1mg/m³;甲醛:0.25mg/m³;乙醛:0.05mg/m³;丙烯腈:0.75mg/m³;氰化氢:0.03mg/m³;甲醇:15mg/m³;苯胺类:0.5mg/m³;氯苯类:0.5mg/m³;硝基苯类:0.05mg/m³;氯乙烯:0.75mg/m³;苯并【a】芘:0.01μg/m³;光气:0.1mg/m³;沥青烟:不得有明显排放;石棉尘:不得有明显排放;非甲烷总烃:5mg/m³。
 
  新污染源
 
  二氧化硫:0.4mg/m³;氮氧化物:0.12mg/m³;颗粒物:炭黑灰、染料尘(肉眼不可见),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1.0mg/m³),其他(1.0mg/m³);氯化氢:0.2mg/m³;铬酸雾:0.006mg/m³;硫酸雾:1.2mg/m³;氟化物:20μm/m³;氯气:0.4mg/m³;铅及其化合物:0.006mg/m³;汞及其化合物:0.0012mg/m³;镉及其化合物:0.04mg/m³;铍及其化合物:0.0008mg/m³;镍及其化合物:0.04mg/m³;锡及其化合物:0.24mg/m³;笨:0.4mg/m³;甲苯:2.4mg/m³;二甲苯:1.2mg/m³;酚类:0.08mg/m³;甲醛:0.2mg/m³;乙醛:0.04mg/m³;丙烯腈:0.6mg/m³;丙烯醛:0.4mg/m³;氰化氢:0.024mg/m³;甲醇:12mg/m³;苯胺类:0.4mg/m³;氯苯类:0.4mg/m³;硝基苯类:0.04mg/m³;氯乙烯:0.6mg/m³;苯并【a】芘:0.008μg/m³;光气:0.08mg/m³;沥青烟:不得有明显排放;石棉尘:不得有明显排放;非甲烷总烃:4mg/m³。
 
  【据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经列入修订名单】
 
  6、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7、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
 
  8、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9、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公众咨询和监督;
 
  10、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11、化工园区每三年考核一次,专业化工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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