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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办法》

2020/10/3 8: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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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备
导读:奖补方式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奖励两种,基础补助资金不超过补助总额的80%,绩效奖励资金不超过补助总额的20%。
  为补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近期,湖南省财政厅会同湖南省住建厅出台《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办法》规定,奖补范围为2019-2022年新建成(接入)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含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的建制乡,不含城关镇和街道)。《办法》要求,各地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统筹污水处理能力和管网建设,尽可能压减投资。对超过发展需要的投资,省财政不予补助。
 
  奖补标准方面,《办法》明确按不超过测算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奖补。项目实际投资额低于测算投资额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予以奖补。已纳入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按不超过测算投资额20%的标准予以补差。
 
  根据《办法》,奖补方式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奖励两种,基础补助资金不超过补助总额的80%,绩效奖励资金不超过补助总额的20%。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在奖补资金总规模内予以额外奖励。奖补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办法》还对建设模式、建设投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3日
 
  附件: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财政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补目的)为支持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湘政办发〔2019〕4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范围)本办法原则上支持2019-2022年新建成(接入)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含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的建制乡,不含城关镇和街道)。各地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统筹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管网建设,尽可能的压减投资。污水管网建设限于人口集中区范围,今后随人口集中区扩展再延伸管网。对超过发展需要的投资,省财政不予补助。
 
  第三条 (奖补标准)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省财政按不超过测算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奖补。项目实际投资额低于测算投资额的,省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奖补。已纳入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按不超过测算投资额20%的标准予以补差。测算投资额根据《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等行业标准计算。
 
  第四条 (奖补方式)奖补资金分为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原则上基础补助资金不超过测算投资额的16%,绩效奖励资金不超过测算投资额的4%。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省财政在奖补资金总规模内予以额外奖励。
 
  第五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奖补结合、花钱问效;县域统筹、整县推进;厂网一体,建管并重。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县域统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县域统筹,以县(市、区)为单元,将各行政区域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打包,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建设、统一运营。
 
  第七条 (机制完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的设施建设和机制建设要同步推进。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用、收集管网配套、收费机制适宜、资金保障长效、监管体系完善、运行稳定可靠为目标,保障运营维护,严格绩效付费,科学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长效机制。
 
  第八条 (厂网一体)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要严格落实厂网一体,厂区设施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截污工作,加强支、干管与入户管的接驳改造。新建成项目一年内负荷率应达到50%、进水COD浓度达到100毫克/升。
 
  第九条 (建管并重)规范运营管理模式,原则上要求县域内项目集中统一管理,鼓励厂网一体打包委托专业单位运营。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时,明确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的责任单位及各自责任,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作用。鼓励运营责任单位提前参与项目建设、验收和试运行过程,确保项目建成后尽快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条 (经费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要求,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付费机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县级人民政府应将由政府负担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超出财力可能安排建设投资,不得新增预算赤字和政府债务。
 
  第十一条 (推广PPP)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等,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长效运行。鼓励按照“城乡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给排水一体化、建设运行一体化”等方式,实行组合开发,增强项目盈利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采取适当方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吸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提高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鼓励以市(州)为单位,将所有项目整体打包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统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应与集镇提质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统筹协调,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效益,提升乡镇人居环境水平。鼓励将垃圾中转(压缩)站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设置。鼓励在长江、洞庭湖和湘资沅澧四水干流沿岸,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其他环境容量较小的乡镇,加快实施乡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鼓励采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项目所在地县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就当年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由市(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申报基础补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审核,形成基础补助申报审核结果。
 
  以县为单位,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建成并试运行90天以上的,经由市(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绩效考核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地申请,结合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绩效考核验收,形成绩效考核结果。
 
  奖补资金申报工作通过全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完成,无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申报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拨付方式)省财政对基础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拨付,对绩效奖励资金按照绩效考核结果适时拨付。
 
  第十五条 (基础补助)根据申报审核结果,省财政对当年建设投资完成过半的项目,按测算投资额的16%预拨基础补助资金。待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情况在绩效考核奖励时一并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绩效奖励)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对符合标准的县(市、区)予以奖励,绩效奖励资金不超过测算投资额的4%。绩效考核标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情况(管网建设情况、管网雨污分流情况、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出水达标情况、处理负荷率、建成时间等)和机制建设情况(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长效资金保障机制、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监管责任体系)等,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金报备)奖补资金下达1个月内,项目所在地县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全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充分论证)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审批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务必做好债务风险防范工作,严禁各地各有关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九条 (智慧管理)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智慧化管理,省级设立全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按时在全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录入前期工作、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资金使用、机制建设等情况,按要求将水质水量等信息数据接入信息系统。各市(州)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审查和督促。信息系统将作为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定期调度)各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每月对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进行现场查验。市(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适时督导核实,对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强调度督促。
 
  第二十一条 (适时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项目建设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调度,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调度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终期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终期考核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绩效评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使用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晒太阳工程”。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要对已建成但未投入运营的项目加快整改,争取尽快投入运营发挥效益。整改未完成的市县不得安排新建项目,省财政不拨付新建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奖补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如有违反,省财政将依法追回奖补资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奖补资金申报要求
 
  附件
 
  奖补资金申报要求
 
  一、关于基础补助预拨资金申报
 
  (一)要求。项目已完成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和可研立项批复、已纳入当年建设计划,可在当年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明确。
 
  (二)提交资料。1.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批复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2.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或计划(应明确建设模式、资金来源、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等)。3.新建项目建设投资完成过半的相关证明材料。4.存量项目整改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5.县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当年建设计划的文件和项目工期倒排计划表(附表1)。6.其他相关资料。
 
  二、关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申报
 
  (一)要求。以县为单位,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建成并试运行90天以上、符合省定绩效标准。
 
  (二)提交资料。1.县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申报报告。2.市(州)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验收意见。3.202×年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汇总表(绩效考核阶段,附表2)。4.项目运行情况佐证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主体完工证明材料(如照片等)、投入运行证明材料;运行管理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运营责任单位明确);运营监管体制建设文件(应明确行业监管、水质监管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和要求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第三方水质监测报告(至少包括COD、BOD5、氨氮、总氮、总磷等5项指标);项目运行台账;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文件及收费情况材料;污水处理付费等项目运营经费落实情况等。5.其他相关资料。
 
  三、其他
 
  (一)所有申报资料均应盖章,并在全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和上传录入。
 
  (二)项目材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只扫描上传部分页面,但应能反映关键信息,且由县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对报送材料不规范的,暂缓核定专项奖补资金;对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当年停止安排其专项奖补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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