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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政策“组合拳”已上线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迎新起点

2020/10/13 1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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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关键词:环保设备生态修复
导读:一套政策“组合拳”,预示着一个未来更加天朗气清,山河锦绣的深圳。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变化可谓是翻天覆地。
 
  而在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课题上,深圳经济特区也充分发挥着敢闯敢试的精神。一套政策“组合拳”,预示着一个未来更加天朗气清,山河锦绣的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
 
  1994年通过,经过了2000年、2009年、2017年以及2018年的1次修订,3次修正,始终紧跟变化的环保需求。
 
  条例明确表示,“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要求,实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实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绿化工程建设等。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8月26日,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9月2日公布。
 
  删除第二十一条;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设备和工艺。”;
 
  删除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项;
 
  将第七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监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非法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大气环境;非法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等水环境;直接向土壤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损害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非法储存、利用和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向海洋排放各类污染物等行为,均被列入“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行列。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2019年12月31日通过,2020年4月29日,《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明确要求,依法依规投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尽量使用环保产品,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自觉维护水生态环境,拒绝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沟渠等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等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则明确,“海域使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陆海统筹、统一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严格保护海岸线,大力开展生态修复”。
 
  “禁止直接向海域排放油类、废水”、“禁止在海域焚烧废弃物、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向海域非法倾倒废弃物”、“禁止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禁止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是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已经过二审,拟提交10月底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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