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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计划和2021工作方案齐发海南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将有哪些行动?

2020/11/12 9: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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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关键词: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
导读: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开展重点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复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
  2020年11月5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先来看3年计划:
 
  布置了5项重点任务——
 
  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抽查。
 
  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再来看一下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4大任务:
 
  开展重点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复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
 
  5大工作内容:

  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2020年第三、四季度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及抽查工作。
 
  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港开发区)等10个重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2021年第二季度完成其他重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纳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的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可不重复检查,其他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的检查工作应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2015年至今审批的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并汇总年度检查结果上报省厅。
 
  纳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的发证类建设(排污)单位可不重复检查,其他发证类建设(排污)单位的抽查工作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确保在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并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重点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复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琼环评字〔2020〕9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与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合并检查。
 
  检查内容及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提供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石化、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上述类型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会同环评处负责抽查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石化、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各自审批的上述类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
 
  对于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检查时间:2021年10月底前完成2015年至今审批的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并汇总年度检查结果上报省厅。
 
  (二)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及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核查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负责提供重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及审查意见,复核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负责组织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
 
  检查时间: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航天城、陵水黎安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2021年第二季度完成其他重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常规审批的项目检查数量不低于10%,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检查全覆盖。对石化、化工、医药、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较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被我省通报过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及分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含行政审批局)负责各自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抽查各市县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海口、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抽查各区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
 
  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检查时间: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2020年第三、四季度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及抽查工作。自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动态开展上一季度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及抽查工作。
 
  (四)建设(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登记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对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办理排污登记排污单位的登记合法合规性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2020年已登记总数的10%。
 
  检查内容及分工。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中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登记的合法合规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的违法行为,对疑似存在问题的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应会同综合执法局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纳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的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可不重复检查,其他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的检查工作应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已发证排污单位的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质量检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证后执行情况检查。重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发证质量检查全覆盖,重点管理证后执行情况检查全覆盖,简化管理证后执行情况检查至少50%。
 
  检查内容及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发证质量检查,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发证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会同环评处等业务处室负责省厅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证后执行情况抽查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各市县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执行情况抽查工作。
 
  对于已发证的排污单位,同时需要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情况的,应合并检查,减少重复工作。
 
  检查时间:纳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的发证类建设(排污)单位可不重复检查,其他发证类建设(排污)单位的抽查工作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应指导各市县2020年底前汇总完成应开展质量检查、现场检查的重点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并逐一分解至各月份,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二)各项工作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避免交叉执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并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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