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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2020/12/17 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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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键词:大气治理燃煤小锅炉蓝天保卫战
导读:日前,德阳经信局转发四川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旨在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全文如下:
  日前,德阳经信局转发四川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旨在打赢蓝天保卫战,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全文如下:
 
  转发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德阳经开区工信局、德阳高新区发经局、凯州新城经发部:
 
  现将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2020〕64号)
 
  德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10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现就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要求,对全省范围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辖区开展全域清理,建立“发现一起、淘汰一起”工作机制,倒逼相关单位加快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和替代。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尚未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州),要切实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20〕71号)要求,确保12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并及时报送工作总结。
 
  (二)开展非建成区燃煤锅炉清理、排查和淘汰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确保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在用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进行清理排查,按照“发现一起,淘汰一起”的要求制定淘汰方案,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淘汰工作。
 
  (三)严禁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一刀切”。对暂不具备升级改造和淘汰条件的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要在确保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论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保留至条件成熟后再实施淘汰。
 
  (四)做好淘汰燃煤小锅炉协调服务。各市(州)要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供电、供气等保障,加快推进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为用户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供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要在广泛摸底、排查、调研的基础上,周密安排部署,研究出台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的激励约束政策,科学制定非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确保按期淘汰。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20〕71号)要求,结合职能分工,加强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及时上报情况。
 
  1.各市(州)县级及以上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完成情况于2020年12月25日前报送;
 
  2.各市(州)于2021年]月30日前报送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含附件1),并从2021年开始,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要求报送淘汰进度(见附件2)。
 
  附件:
 
  1.市(州)非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表
 
  2.市(州)非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原标题:四川:《关于进一步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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