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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发布

2020/12/26 13:48:07
22029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监测
导读: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nic industry
 
标准号:GB 39731-2020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规、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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