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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正式实施

2021/1/13 14: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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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流域横向补偿机制
导读: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三、本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 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市(州)人民政府。出省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则由出境断面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按考核标准向省财政厅缴纳补偿资金。
 
  横向补偿资金按月核算、按年缴纳。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和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省财政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横向补偿资金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下游市(州)人民政府按核算结果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由省财政厅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
 
  五、省级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级环保生态文明等有关资金。
 
  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县域内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目标年度考核结果、省水利厅提供的县域内考核断面涉及的流域面积纳入转移支付综合测算分配因素,加大对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力度大、成效明显以及流域面积较大县(市、区、特区)的支持力度。
 
  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横向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省水利厅负责横向考核断面水量监测,并及时将水量数据通报省生态环境厅;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和水量实施自动监测的,取月平均值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依据。在自动监测装置建成前,以及自动监测装置故障、异常或停运期间,以人工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计算。
 
  七、上游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水环境质量和用水总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下游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的横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
 
  八、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补偿资金、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切实履行辖区内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督促辖区内的县级政府统筹用好省级下达的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省级环保生态文明等相关资金,加强流域生态保护。
 
  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县(市、区、特区)要加大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09〕68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4〕48号)、《贵州省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15〕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考核断面表
 
  2.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计算方法
 
  附件1
 
  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考核断面表

  附件2
 
  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计算方法
 
  一、出境断面当月水质不超标时,不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二、出境断面当月水质超标时,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单一补偿因子的生态补偿金额以超标贡献量计算,具体如下:
 
  W=(C出境实际-C出境标准)×Q出境×Y
 
  式中:W为本单元单一补偿因子月度超标贡献量,单位为吨;C出境实际为本单元出境断面单一补偿因子监测浓度,单位为毫克/升;C出境标准为本单元出境断面单一补偿因子标准限值,单位为毫克/升;Q出境为本单元出境断面流量,单位为立方米/秒;Y为转换系数,单位为秒,Y取值为当月天数×24×36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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