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21项环保法规、28项环保标准正式实施了
- 2021/3/1 11: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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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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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环保法规环保标准
今日,2021年3月1日,已经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现有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降低绿色信贷资金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
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在前期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指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指导员经培训后上岗。
2020年12月31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进行规范回收利用。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和处理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具体规定,创新提出“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思路,并将垃圾分类生态补偿、总量控制、信用管理等。
10、江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经江西省商务厅2021年第1次厅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省商务厅申请重新进行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11、绍兴市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列入绍兴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持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因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周边大气环境或其他生态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的;其他符合《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情形可以依法追究大气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2、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1月13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明确了征收主体和范围;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不再另行开具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按照“按月征收、全额上缴”的原则,明确、细化了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缴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14、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5、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处置原则;明确了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小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的排放要求,同时对运输车辆和消纳场所日常运行作了规定;规定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行联单、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日常巡查、信用评价惩戒机制;积极倡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置了7条罚则,加大了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6、渭南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停工的,由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7、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
18、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建立起网格化监管、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等多项机制。针对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超标的实际情况,从多个环节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
19、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30号)同时废止。
修订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部门更多,职能描述更加具体到位,另外还有“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兜底条款;措施要求更加精细;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监督考核更加具体。
20、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
自2021年3月1日起,台州市区根据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
居民收费标准为每户每年40元,包括20元用于清扫保洁、收集、清运至中转站经费;10元用于环卫对垃圾的清运经费;10元用于垃圾处置经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超量加价收费,基准量及以内的,每吨150元(自运每吨100元);超出基准量的,每吨225元(自运每吨150元)。化粪池清运处置费为每吨100元,化粪池管道疏通费为每只每次100元。
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将在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2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
本决定所称七河流域是指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涑水河、大清河(唐河、沙河)等七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以及跨流域向七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11、《水质 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50-2020)
12、《5G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试行)》(HJ 1151-2020)
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 24-2020)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HJ 705-2020)
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HJ 1152-2020)
其他:
1、《工业用水定额:造纸》
2、《工业用水定额:棉印染》
3、《工业用水定额:毛纺织》
4、《工业用水定额:乙烯》
5、《工业用水定额:白酒》
6、《工业用水定额:啤酒》
7、《工业用水定额:酒精》
昆明市地方标准:2月1日发布,3月1日起实施
现有工业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18个月后,新建工业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执行表1规定的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2、《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要求》DB5301/T 50-2021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1-2021
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B5301/T 52-2021
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
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3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
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GB 18918执行。
另,除了3月首日外,月内还有一批法规标准将陆续生效。
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完善固废信息化监管系统,全面落实责任,建立“线上监管+线下执法”监管机制,确保固废依法处置,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2、《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
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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