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印发
- 2021/6/10 15:16:33
- 12253
-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大气治理环境监测
关于印发《大同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好局、起好步,实现在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晋位升级目标,制定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安排,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全面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聚焦产业、能源、交通和用地结构调整,统筹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源头防控、结构优化、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实施区域协同治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步降低碳排放,突出解决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难点和问题,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提升改善,乘势而上开启“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高速度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坚决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改善指标,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20年-2-下降2%以上的任务。(各县区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待省下达我市目标后另行分解下达)
(二)争取性指标:
1、全市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氮指标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指标全部达到一级标准。
2、力争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实现晋位升级。
三、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再发力,协同推进工业领域降碳减污。
强化国土空间布局源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高碳、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不再布局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在内的任何钢铁(不含短流程炼钢)、铸造(不含高端铸件)、水泥、有色项目,区域内现有产能只减不增。(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分别按责任落实)
坚定不移向结构性污染开刀。继续推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退出,加快清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污染企业。有序引导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发展,鼓励具有废钢、电价、市场等优势条件的长流程钢厂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提升、污染减少、能耗降低的原则,开——3——展钢铁、水泥行业优化整合和绿色转型升级,明确用于普钢生产和无法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行业限制类装备分年度整合退出时间表,2021年5月份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由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再提升,协同推进绿色引领和深度减排。
严格执行山西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山西同德兴华特钢有限公司和山西宏伟矿业有限公司球团分公司等2家钢铁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工信厅《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6号)的要求,督促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运输等环节开展全过程高标准、系统化整治,加强执法检查,对不能实现排放达标的工业窑炉,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治,鼓励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以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重点,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已达标企业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实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削减量,可按相关规定将富余指标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用于企业自身发展所需的产能扩容及新产品新增产量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实施工业企业环境治理、管理对标提升工程。分行业筛选并公布一批绿色示范企业,引导企业在环境治理、管理方面对标先进,实施全流程、系统化、精细化治理和管理,带动全行业环境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散煤清洁替代再扩展,协同推进能源领域降碳减污
各县区组织开展清洁取暖“回头看”。2021年5月份完成“十三五”及2020年清洁取暖工作评估,评估报告报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存在大面积散煤复烧现象的区域,要制定可持续运营方案。(由市能源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继续扩大清洁取暖的覆盖面。全市平原地区、川区谷地力争散煤基本清零,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60%以上。为保障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天镇县、阳高县、广灵县的平房户及高铁高速两侧平房户是清洁取暖改造的重中之重。在具体实施当中,应按照制定的清洁取暖改造方案,做到整体推进、应改尽改、重点保障,特别是在我市重点地域的平房户,应千方百计完成。市、县区两级都要制定2021年清洁取暖改造计划,并尽快做好确村确户工作,于2021年5月份分别上报省、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早安排、早动工、早建成、早见效,确保采暖季如期取暖,解决采暖期散煤取暖污染问题。(由市能源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进一步优化清洁取暖路径。清洁取暖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振兴工作有机结合,优先采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热锅炉房等热源供热,鼓励分布式供热方式。采取工业余热供热的,热源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列入淘汰关停和产能退出范围的企业不得作为热源。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煤改气”工作。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取暖应按“集中供热、分散使用”原则落实。保持稳定的市、县区两级清洁取暖资金投入,做好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延续,防止补贴退坡导致散煤复烧。(由市能源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坚决杜绝“一刀切”。在清洁取暖工程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简单拆除群众取暖设施、清缴采暖用煤,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清洁取暖改造已完成的区域,严格“禁煤区”散煤禁烧管控。(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措施(由市能源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进一步排查清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和淘汰任务的燃煤设施,基本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运输结构调整再突破,协同推进交通领域降碳减污
进一步扩大干线铁路运能供给,全面推进煤炭、钢铁、电力、水泥、煤化工等大型工矿区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优化铁路运输组织,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运力供给,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大力推广新能源车辆,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在完成铁路专用线建设前,涉及公路运输的车辆2021年必须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2022年起达到国六标准。其中,位于市城市规划区的电力、钢铁等行业企业,2021年10月1日起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或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公路运输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或新能源车辆,不满足上述清洁运输要求的,重污染天气时执行相应的错峰运输要求。(由相关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督促落实,企业厂区清洁方式运输由所辖县区督促企业组织落实)
初步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重点用车单位要规范建设视频门禁系统,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升级。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的剩余淘汰目标任务。(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强化在用重型运输车辆氮氧化物减排。加强重型运输车辆车用尿素加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免费提供车用尿素和加注服务。(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住建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执法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城市降尘整治再精细,协同推进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大提升
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整治措施,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施工工地执法力度,对未落实防尘措施的施工单位,及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市住建、水务、文物、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平城区政府要加强对建筑拆迁工地的管理,对屡教不改的要逐出拆迁市场。
持续开展城市环境大整治,由城市主街道向背街小巷和街区内部延伸,由城市中心区向城乡结合部延伸;清理整顿“五堆”问题(砂堆、煤堆、渣堆、土堆、垃圾堆等),能清理的立即进行清理美化,暂时不能清理的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覆盖、喷洒抑尘剂、种草种树等)。加强城市绿化建设,2021年进一步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市公安交警支队加大进入市区行驶的混凝土搅拌车、重型货车、垃圾转运车、农用车、渣土运输车等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同公路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道路扬尘污染管控,特别是国省道、县乡村公路,以及企业物料运输通道两侧的尘土要定时清理并保持不起尘,必要时要喷洒抑尘剂抑尘。
关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露天矿,并对遗留场地进行生态修复或采取抑尘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电力、钢铁、水泥、煤矿、石料厂等重点企业的灰场、渣场、矸石场、未硬化土路等易起尘裸露地面都要采取抑尘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最高值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要开展降尘专项整治。
四、重大专项
(一)以PM2.5和O3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实施夏季攻坚行动
2021年4月底前,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汽修喷烤漆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自查自评自纠,整治源头替代、过程治理和台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推进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生产和替代;改造升级低效治污设施,因企施策建设高效适宜的治污设施,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收集率、去除率、运行率和达标率(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加强餐饮油烟治理和管控,平城区、云冈区继续加大对油烟排放的管控,特别是建成区内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油烟治理及监控设施安装,加强油烟排放的达标监管,监测数据要接入市生态环境局平台,其他县区也要针对性开展对餐饮油烟的监管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平城区、云冈区政府落实)
开展夏季O3污染专项整治。2021年5月至9月,通过采用走航监测、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采购单检查、现场抽查等手段,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引导鼓励开展错峰加油、错时作业。(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二)以消除重污染天气为核心,实施秋冬季大气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实施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落实秋冬季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企业绩效分级评估工作,修订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清单,强化差异化和精准管控。坚持提前预警、提前应对、定点帮扶、区域联防、突击执法、驻点监督、协商减排、每日调度机制,努力减少重污染过程发生次数,缩短污染时长,减轻污染程度。(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强平城区与周边“四区”以及全市区域的联防联控,完成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
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按照省市空气质量保障区域联防联控方案开展分区分时段治理,全面完成工业、散煤、重型柴油车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进一步完善平城区与周边“四区”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突出常态化污染防治协同,以溯源分析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为支撑,点对点指导解决具体问题,持续开展执法检查,提高区域联防联控效益。(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加强科技对大气环境改善的支撑作用
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和无人机、走航车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协同应用,2021年6月底前,完成餐饮行业油烟排放、重点行业用电管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单位的联网工作,逐步完善对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加强“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指导,开展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气象监测网建设,提升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水平,完善集霾、空气污染气象条件、O3于一体的环境气象预报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空气质量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气象服务对区域大气污染精准治理的科学决策支持能力。(由市气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五)继续大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是改善空气质量重点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大燃煤锅炉整治力度。要求保留的在用锅炉要以地方排放标准为基本标准,加强生产管理,提高治污能力,降低排放水平,保证稳定运行。特别是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快整治进度,2021年10月底前要全部完成整治任务。(由各县区政府、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落实)
(六)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
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要求,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本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底进行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对治理无望或违反产业政策、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于通过整治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做好帮扶工作,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对在乡镇街道辖区发现长期存在应取缔的“散乱污”企业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七)开展加油站和油品质量专项整治,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开展加油站和油品质量专项整治,定期抽检加油站油品质量和公布抽检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指导查处涉生态环境领域无照经营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八)进一步排查和治理煤矸石自燃
新荣区、左云县、云冈区政府和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矸石填埋场进行一次全方位排查,落实煤碳生产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责任,有自燃隐患的要采取措施开展治理,对煤矸石已出现自燃现象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扑灭和治理措施,按照煤矸石治理标准,彻底解决自燃问题。通过研究和借鉴先进经验,实现对矿井煤层自燃的治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新荣区、左云县、云冈区政府、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落实)
(九)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防止出现焚烧秸秆现象
各县区要以杜绝秸秆焚烧为目的,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统筹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继续按照“县、乡、村”三级管理、以村级管理为重点做好宣传、巡查、处置工作,压实责任,坚决杜绝焚烧秸秆、荒草现象。(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
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杜绝出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治理责任。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现代环境治理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同生态环保委[2021]1号),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合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经济政策激励引导,“四化”推动任务落实。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重点任务方案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并以“13710”工作制度为依托,建立任务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时效、质效、功效。发挥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电价的作用。加大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投入,集中用于清洁取暖等重点任务,发挥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引导作用。
(三)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引导。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单个企业或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允许的排放总量要求。鼓励各县区开展城市规划区及重点区域环境容量测算。严格落实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严格跨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充分发挥主要污染物总量约束对产业布局的优化作用,引导促进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帮扶指导和服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寓监督于服务,积极向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既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又要加强指导帮扶和政策支持,了解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做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助推器”。
(五)强化依法监管和督察。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排放标准等,规范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监督,为守法企业保驾护航。落实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现场管理混乱、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超标排污的要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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