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已印发
- 2021/6/25 8:52:51
- 16219
- 来源: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3日
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可采取直接组织评审、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组织评审的方式。
(三)部门分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本市专家库;4.调查报告档案、信息管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存档;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后续的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进行抽查。
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职责:1.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后续的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1.负责核实评审的建设用地地块面 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 评审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地蚊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
1.补充调查后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因报告编制质量问题造成的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因报告编制质量评审未通过的,经修改完善后应当重新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前期报备
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单位应在调查开始前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报备的内容为地块基本信息,进场采样时间和预计完成调查时间等。
(二)申请评审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2、3)。
(4)评审材料递交清单(见附件4)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受理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地块占地面积、四至范围、地块原用途、前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规划用途、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申请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组织评审
组织评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专家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评审形式
一般为会议审查,会议可以现场或视频方式进行,包括查阅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和抽样检测。
(二)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包括:评审专家,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代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样品采集与分析检测单位代表。
(三)建立专家库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印发了相关管理办法,实施动态管理。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也已经建立。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者选取专家。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3.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 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无犯罪记录。
(四)专家组成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3人,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 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
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五)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评审组织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需 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可参考附件5)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六、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4.具有3 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5.原则上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所评审类别的项目。
不组织专家评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出具评审意见。
七、评审意见
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八、评审后的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评审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适当形式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一)加强后续环节衔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做好档案、信息管理
1.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2.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确认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同时,申请人需将修改完善后的纸质版报告按市级组织评审部门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3.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报告的评审意见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4.组织评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三)公开报告质量信息
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报告评审通过汇总情况在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率、报告修改完善时效超期率等。
九、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评审专家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评审意见,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当提出回避申请,专家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附件:1.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备案表
2.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3.申请人承诺书
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5.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材料提交清单
6.专家个人意见表
7.地块调查报告支撑材料清单
8.归档材料清单
相关资料下载:
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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