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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噪声监测的2问的回复

2021/7/2 1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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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噪声监测环境监测
导读:对HJ 552-2010标准中6.5.3.2.b)监测频次:夜间监测2次(22:00-24:00和24:00-6:00)如何理解?根据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而并非是实体墙时,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
  01关于HJ 552夜间噪声测量时间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HJ 552-2010标准中6.5.3.2.b)监测频次:夜间监测2次(22:00-24:00和24:00-6:00),指的是第一次必须是在22:00-24:00,第二次必须是在24:00-次日6:00之内?还是这两次测量的时间只要是在22:00-次日6:00之内就可以?
 
  回复: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552-2010)第6.5.3.2.b)条的要求,夜间两次监测应分别在22:00-24:00和24:00-次日6:00两个时段内进行。规范设定此要求是由于这两个时段的交通流量有较明显的差异。
 
  02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来信:
 
  关于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中,5.3.3.1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 m、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现在的企业围墙大多数都是栅栏类型,并非是实体墙,那么关于这种噪声厂界外监测还有必要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 m、高度1.2 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 m 的位置进行监测呢?
 
  回复:
 
  对于有敏感点的情况,为保证能够测到厂界噪声实际排放,要求在高于围墙0.5m以上布点。如果企业厂界处的栅栏不影响噪声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够测到实际排放情况,可布点监测。
 
  原标题:
 
  关于HJ 552夜间噪声测量时间问题的回复
 
  关于工业企业噪声监测中测定布设疑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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