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加强2021年全省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1/7/6 1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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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水域整治水环境
关于加强2021年全省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但部分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尚未补齐,污水、垃圾直排环境现象普遍存在,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汛期河湖水质明显变差,极易引起突发水污染事件。今年入汛以来,我省已有多条河流发生超警戒、超保证水位洪水,部分地市防汛应急响应等级已经达到Ⅰ级和Ⅱ级,全省防汛抗洪形势异常严峻。为做好2021年全省汛期水环境监管工作,压实各地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保障群众用水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河湖,强化源头防控
各地要以2020年汛期我省出现污染物较大峰值的松花江干流、黑龙江干流、嫩江、小兴凯湖等河湖,以及今年同比水质下降一个类别以上的河湖为重点,兼顾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所在河湖,参考历年汛期水质数据,梳理出辖区内需重点关注的水体。全面分析当地重点关注水体汇水范围内影响水质的主要污染物来源,深入排查重点关注水体两岸降雨汇水区域垃圾、秸秆、污泥、畜禽粪污等城乡面源污染和闸坝、沟渠临时拦截的生产生活污水等影响水质的因素,精准建立汛期重点流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区域、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相关地区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销号。7月10日前上报《汛期重点流域突出问题清单》(附件1),自7月末起每半月报整改进展至汛期结束。
二、发挥部门合力,加强汛期研判
各地要强化汛期水质研判,会同气象和水利等部门,对影响水质问题早发现、早应对、早解决,对雨情、水情等自然影响因素提前预警、做好准备、合理应对。加强水质监测和执法监管,充分利用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重点流域国控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和监控,强化基础保障,增加巡查巡检频次,确保站房及设备设施安全,及时调度降雨时段水质情况,对水质异常波动断面,立即溯源排查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工业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充分利用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河(湖)长制等联席工作制度,形成汛期工作合力。配合各级河(湖)长加强汛期巡河,巩固“清四乱”成果,促进现存问题整治,杜绝新问题产生;配合住建管理部门加强汛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设施故障报告制度并做好应急处置,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具备条件地区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配合农业管理部门,有效推进“农业三减”,强化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减少面源污染。
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充分利用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河(湖)长制等联席工作制度,形成汛期工作合力。配合各级河(湖)长加强汛期巡河,巩固“清四乱”成果,促进现存问题整治,杜绝新问题产生;配合住建管理部门加强汛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严格执行设施故障报告制度并做好应急处置,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具备条件地区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配合农业管理部门,有效推进“农业三减”,强化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减少面源污染。
三、强化应急管理,确保妥善应对
各地要健全完善汛期应急值守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严格遵守24小时值守制度,严格执行环境风险信息“零报告”制度。提升研判能力,第一时间获取政府职能部门间信息通报、日常信息调度、新闻舆情等信息源,做好风险研判和风险预警;根据气象、水文等信息,及时预警有关企事业单位,督促加强环境应急准备。强化环境应急基础保障,加强应急基础能力建设,突出抓好人防、物防、技防、制防。一旦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涉及上下游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第一时间互通信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联防联控要求,采取“空间换时间”等方法妥善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省厅将对国控考核断面汛期水质状况开展分析研判,对水质恶化明显、治理难度较大、问题整治滞后的地区开展调研和指导帮扶,协助问题所在地区研究对策,视情况预警、公开通报、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附件:1.汛期重点流域突出问题清单
2.2020年汛期我省出现污染物较大峰值河湖名单(供参考)
3.2021年1-5月我省水质同比下降一个类别以上河湖名单(供参考)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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