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
- 2021/7/21 13:48:40
- 15655
-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扬尘排放气处理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时间:2021年7月19日至8月19日
反馈主体:任何个人、单位、企业或组织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环保科技园1号楼 高庚申
反馈要求: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据等要素。
附件:
1.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9日
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利建设施工和堆料场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施工场地 construction plant
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公路建设施工、铁路建设施工、建筑物拆除等产生扬尘的作业区域。
3.2
施工场界 construction sites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场地边界或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3
扬尘 dust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4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 particulate matter(PM10)
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3.5
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monitoring point
监控点自监测起持续15分钟排放的PM10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μg/m3。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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