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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2021/7/26 15: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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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公路事务中心
关键词:重污染天气气处理
导读: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如下。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府办函〔202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附件:江府办函【2021】69号正文
 
  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1 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缓解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 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直各应急响应单位应急分预案、各市(区)应急分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共同组成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及具体分工;各市(区)应急分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应急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本预案由总则、应急响应单位和职责、监测与会商、预警、 应急响应、监督检查、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附件共十一个部分组成。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水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筹兼顾,科学管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响应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统一预警标准,科学制定重污染期间分级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严禁“一刀切”,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3.加强预警,分区响应。积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确保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与参与减排的意识。
 
  二、应急响应单位和职责
 
  应急预案的实施,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市环委办”)牵头,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决策;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监督各级各有关应急响应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可操作、可核查的原则编制本地区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市直各有关单位按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细化联动机制启动后的应对措施。
 
  各应急响应单位职责如下: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本片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指挥机构和办公室,编制本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辖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工作,决定本片区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本片区相关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应急信息; 保障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评估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督导通信部门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学生防护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五)市公安局:负责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关于调整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货车、三轮车禁限行交通管措施的通告》组织落实黑烟车车禁行、柴油货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助生态环境部门上路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六)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监督市级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预警;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各应急响应单位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限行措施;监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大公共绿色交通的投入力度;落实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落实对管辖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协调落实渔业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落实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相关防病知识宣传。
 
  (十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局:督促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对城区内发现的露天焚烧落叶、秸秆行为进行劝导;加强对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露天烧烤行为的管控等。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打击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十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督导全市各体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活动等措施。
 
  (十六)市建管中心:负责落实代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限行措施。
 
  (十七)江门供电局:配合能源主管部门落实相关电厂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和预报;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预警;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九)江门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运输船舶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市气象局、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环境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等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并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和源解析成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2~4天对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环委办,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会商。 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当预测到未来2~4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市气象局、江门生 态环境监测站应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应急响应单位参加会商。 当接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预警(或区域预警)提示建议时,市气象局、江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环境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变化,结合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经会商或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启动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环委办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四、预警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程度,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的污染分级条件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 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 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 AQI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 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与严重程度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 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 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 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上级发布预警(或区域预警)时,4小时内启动相应 级别的预警。
 
  2.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市环委办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气象条件,对重污染天气程度与趋势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相关应急响应单位进行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确定预警级别后,由市环委办上报市人民政府,获批准后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委办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三)预警解除。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分析结果,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委办宣布预警解除。
 
  五、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应急响应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 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环委办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各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 息作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大气污染应急分预案。
 
  (二)应急响应要求。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 (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 各市(区)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确保在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 (NOx)、颗粒物(PM)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江门市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实际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减排比 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三)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实时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环委办。
 
  (四)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应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 重大安保等任务时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1.III 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 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①减排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 B、C 级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强厂区内保洁力度和无组织排放管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排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 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 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 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企业以及省、市挥发性有机 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产、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结合本地实际,对柴油货车等车辆实施临时扩大范围的 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使。
 
  ②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③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城市主城区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 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和渣土外运。
 
  ②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③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④加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⑤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措施:
 
  ①加大对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
 
  ②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③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监管,确保不出现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原标题: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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