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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8/11 9:44:56
20150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厨余垃圾计量设备
导读: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关于对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等法规要求,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至8月1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登录北京市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在本公告下方的"我要提建议"处填写意见并提交。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jhc@csglw.beijing.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市城市管理委综计处(邮编100032)。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语解释)本通知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
 
  二、(收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三、(生活垃圾排放登记)非居民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定期登记单位基本信息、经营规模、厨余垃圾产生量等)。
 
  四、(服务合同签订)非居民单位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单位应与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主要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交接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处理服务合同主要明确处理量、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运输和处理质量要求等事项。运输单位要将运输服务合同和处理服务合同签订信息向服务所在区城市管理委报告。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五、(运输服务提供)各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非居民单位应在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调下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各服务区域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各区运输单位名录及其服务区域由区城市管理委向社会公布。
 
  六、(收集运输责任划分)非居民单位承担垃圾桶的购置维护、桶车交接前的运桶等前端收集责任,运输单位承担垃圾运输责任。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非居民单位可委托运输单位或其他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前端收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七、(垃圾计量方式)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为简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采用收集容器容积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其中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
 
  八、(定价范围)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输、处理环节费用。
 
  九、(收费结算)非居民单位按照厨余垃圾产生量和政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往年产生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产生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
 
  十、(实施步骤)×年×月起,本市全部非居民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按调整后价格标准实行计量收费;×年×月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先行实施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十一、(定额管理)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以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核定。产生量定额作为执行差别化收费的依据,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十二、(垃圾运输环节称重计量)运输单位应按照要求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为服务区域内的非居民单位提供身份识别卡的安装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厨余垃圾运输电子联单(包括时间地点、非居民单位及代码、称重量、分类质量、现场拍照、车辆等信息),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非居民单位应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和身份识别卡整洁完好。
 
  运输单位应落实厨余垃圾运输联单制度,在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成之前以联单为基础做好计量统计工作。
 
  十三、(垃圾处理环节称重计量)运输单位应将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至区城市管理委指定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设施应具备车牌识别和双向称重功能,处理单位应将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每次的运输车辆、垃圾量、时间等信息形成电子联单,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运输和处理环节联单数据,应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接入街道(乡镇)排放登记信息系统,并实时上传市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可信、不可篡改、来源可追溯。非居民单位能够查询其厨余垃圾日产生量,运输单位能够查询其厨余垃圾日运输量。运输单位与处理单位应做好环卫运输记录单的确认、保存备查。
 
  十四、(分类质量判定)非居民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判定合格后方可收运。
 
  十五、(源头减量)非居民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光盘行动”,减少“舌尖上的浪费”,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积极推广应用厨余垃圾控水控杂油水分离和就地预处理设备,有效减少厨余垃圾排放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十六、(属地管理和资金统筹)各区应对辖区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的收费、运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审,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在运输、处理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将厨余垃圾处理费按监审成本比例或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比例在运输、处理环节进行合理分配,做好资金保障。运输单位应建立收费专用账户或与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收费共管专用账户,独立核算,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运输单位应按照利益分配机制确定的额度向处理单位缴纳处理费用。
 
  十七、(部门职责)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统筹组织,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统筹,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清分机制;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排放登记规定和各类非法倾倒、收集、运输厨余垃圾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和计量违法行为。
 
  十八、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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