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
- 2021/8/23 9:11:40
- 16653
- 来源: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 关键词:扬尘污染大气污染治理
关于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的公告
为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及立法工作需要,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事项
对于《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是否恰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用信函、传真、或者邮箱反馈,信函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96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字样。邮箱:kmzjjtz@163.com。
凡与本次公开征求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在本市生活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提出意见建和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联系人:杨锋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按照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和工艺。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并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拆除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首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或者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督施工单位制定防尘抑尘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督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开工前必须制定防尘抑尘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在施工全过程严格按方案实施。
(二)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分包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应当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工程监理范围。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防尘抑尘方案,监督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在施工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参建企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空气质量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建设工程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硬质围挡封闭管理,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高度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并及时维护;线性工程施工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二)围挡上、工地内主要道路边、房屋建筑楼层上应当设置喷淋洒水降尘设施,场地内需要配备喷雾炮和洒水车等降尘设备,有效覆盖整个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防治监管责任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对暂无条件硬化的道路,应当采取铺设钢板等其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平整坚实。
(五)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设置清洗池、过滤池、沉淀池及车辆冲洗设备,施工车辆应当采取除泥、冲洗等除尘措施后方可使出工地;不具备设置清洗池、过滤池、沉淀池条件的,需要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做好污水处理和排放,不能外流。
(六)施工现场应当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现场配备防尘抑尘装置。
(七)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非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当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
(八)建(构)筑物拆除、土石方作业、切割、铣刨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九)应当安排保洁人员对现场进行保洁,保持场地洁净。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上、脚手架上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清理时进行洒水降尘,减少扬尘。
(二)楼层转运建筑垃圾,采用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撒。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当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整平压实,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
(二)市政基础设施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后,应当尽快恢复路面或者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采取湿法作业、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二)拆除施工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搅拌站(楼)应当采用整体封闭方式,安装除尘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粗、细骨料应当分隔堆放,骨料堆场应当建成封闭式堆场,安装喷淋抑尘装置。
(三)未封闭料场、场内废料及裸面应当覆盖。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七条 鼓励有关责任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下,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实时上传,并做好使用、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要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违法行为闭环管理,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时处罚。
第二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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