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中的司法问题”研讨会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召开
- 2021/8/24 8: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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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 关键词:碳交易碳减排
2021年8月18日上午,“碳交易中的司法问题”研讨会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称上海环交所)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主办,上海环交所协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环交所、大成律所事务所(上海)、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专家,以及来自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等高校学者70余人出席会议(含线上)。上海环交所副总经理宾晖、副总经理陆冰清出席会议。
上海市法学会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复旦大学教授张梓太主持会议。上海环交所副总经理宾晖、复旦大学的林宸宇博士生和张叶东博士生分别作主题发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张心全法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季刚副主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资庭施佳黎庭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传轩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岚副教授、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吴荣良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徐艳律师等分别在问题研讨环节发言。
本次会议旨在以“碳交易中的司法问题”为主题进行深入研讨,发言要旨如下:
关于“涉碳交易纠纷”的案由与管辖权确定问题,根据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合同纠纷”案由项下已经增加了“碳排放权交易纠纷”与“碳汇交易纠纷”。目前,碳金融纠纷尚未形成独立的案由,原因可能是目前我国碳交易还主要停留在初级阶段,碳金融的发展还有待观察。倘若未来碳金融形成一定规模,且其纠纷具有特殊性,可考虑增设新的案由。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非碳交易的涉碳案件,尤其是涉碳公益诉讼,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政策背景下,可以考虑增设“气候变化应对诉讼”案由,以期将碳排放类案件纳入管辖范围,真正实现“协同增效”。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涉碳交易案件的管辖权分配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若尝试将碳交易类案件以“金融属性强弱”为标准进行划分,针对基于金融属性较强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可由更具专业经验的金融庭或金融法院管辖。由于碳交易制度的终极目标服务于我国“3060计划”,故而对于其他涉碳交易纠纷,应由环资庭而非传统民庭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考虑到全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初期,各方面制度和规则都较不完备,应首先确保法院对交易法律制度、市场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保持统一,保障碳交易市场稳定运作、确保交易安全,在此基础上可规定:凡依托上海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均由属地法院管辖;依托地方市场的,则根据一般案件管辖规则确定。
在案件类型方面,涉碳法律纠纷则可以按照行政、民事、刑事三种类型分别研究。
首先,在涉碳行政案件中,碳配额分配纠纷集中体现了碳排放权“公私混合”双重属性所带来的矛盾,因而较为特殊。碳排放配额的发放行政专业性较强,且涉及国民共同利益,当纠纷发生时,需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置,且相关利益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此类诉讼。关于核证减排量与碳排放配额于实践中能否或如何被司法机关冻结拍卖的问题,同样面临碳排放交易目标与手段的冲突问题。由于司法冻结与清缴履约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势必产生二者的顺位排序问题。
其次,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与碳排放配额来源、性质皆不同,法院在审理裁判时,是否需要对两种客体区分对待、审理原则的侧重点是否应该有所不同,也是可供讨论的一个问题。例如,不同于碳排放配额具有由国家背书的真实性,CCER更具自愿性和灵活性,受监管的力度较小,若出现当事人虚构CCER的情况,如何确定相关义务人的责任是关键。
在可能出现的碳交易民事纠纷案件中,有两类重点案件。一是普通的配额、核证减排量交易纠纷。在不同种类的碳交易纠纷中,需要识别交易主体、交易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产生的影响,据此确定权责大小。而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遵循一般合同案件的审理原则,即在不损害碳交易制度根本目的的前提下,尽量促成合法交易的达成;
二是碳配额抵押、质押、融资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需要解决“碳配额是否可以质押或抵押”这一前置性问题,而该问题有赖于对碳排放权进行“确权”,亦即回到问题的逻辑起点——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定性。目前学界已经就其“私权”属性普遍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界定其更具体的属性则仍具有争议。碳交易市场本就是完全人为创设的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是为破除行政管制不足而寻找的市场调节方案,或许应当另辟蹊径,多寻求本土优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无论选择何种路径,“手段与目的不能分割”,应保障碳排放配额这一制度诞生的初衷得以实施,保证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杜绝碳排放权交易完全金融化。
涉碳交易的公益诉讼也可能被提起,如以要求企业公开碳排放或碳交易信息为由的公益诉讼、以企业不规范进行碳交易或碳排放为由提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当企业未履行清缴义务时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等。
面对即将到来的碳交易司法问题,首先应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不能突破现行法的框架;其次应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保护好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全国碳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长久发展保驾护航;最后应把握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明确碳市场交易是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一种市场手段。
原标题:【交易所新闻】“碳交易中的司法问题”研讨会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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