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 2021/8/31 13:52:30
- 11678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关键词:生物质发电设备固废处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
掺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掺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1〕2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治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是指发电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五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主是防治掺煤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防治掺煤的综合管理,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财政、环保等部门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防治掺煤监管合力,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
第二章 前期和建设阶段防治掺煤管理
第七条 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以保证供应的生物质资源量为基础确定,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相匹配。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应当对申报项目提出防治掺煤的意见,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制定杜绝掺煤和处理掺煤行为的措施。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
(二)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
(三)作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除常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监管,采取不定期检查、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并予公开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申请报告及环保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监督。加强项目专项竣工验收管理监督,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
第三章 生产运行过程防治掺煤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遵守各项法规制度要求,建立完善防治掺煤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运行台账,记录燃料进货、发电量、燃料消耗等情况;
(二)上级公司应建立对下属各项目公司防治掺煤的监管体系;
(三)在上料口、进料口等关键环节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至少需保存一个月以上;
(四)装设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日常监督检查作为生物质发电管理的重要措施,依法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检查、暗访等方式,对项目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作为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督,结合环保部门对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建立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联动机制,共享数据,加强预警,提高掺煤监测精准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督效率。
第十八条 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畅通“12398”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各类投诉举报。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公开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第四章 违规掺煤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改、财政、环保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发现项目有违规建设或掺烧煤炭的情况,或者收到有关项目掺烧煤炭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或协助核查,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取证、向投诉人收取证据材料、通过烟气在线监测获取异常数据等方式获取证据,并形成报告。
第二十条 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掺煤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局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对项目实施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掺煤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烧其他化石能源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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