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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21/9/1 14: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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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治理
导读:嘉兴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30日发布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全文如下。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细则》的制定背景
 
  早在2001年,嘉兴市曾出台《嘉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9年,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和嘉兴市财政局又联合发布了《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嘉兴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举报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或公检法开展刑事侦查公诉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三、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二)举报内容包含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事实。
 
  但是以下情形不予奖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其近亲属)、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视情况可给予精神奖励。
 
  四、奖金如何计算?最高可以获得多少奖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 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什么是“50万重金悬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事发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查锦梅
 
  原标题: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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