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21/9/7 1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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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碳排放环境影响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我省列入全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为有效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生态环境部明确我省试点行业为煤化工行业。根据我省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二、试点项目
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及“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小类,以煤炭作为原料或燃料,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依据我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现状以及“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实际,我厅确定部分省级试点项目(见附件1)进行指导帮扶。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碳排放调研。省厅对已投产煤化工、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情况调查,相关市(区)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摸清我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水平和碳减排路径。
(二)形成技术成果。结合我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现状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省厅组织进一步论证和完善我省煤化工、煤电行业碳排放量测算方法以及行业碳排放水平评价标准和方法,探索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
(三)完善管理要求。省厅建立煤化工、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明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环评审批中严格落实,协同推进全行业污染物和碳减排管理统筹融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自2021年9月15日起受理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要求报告书包括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具体内容应参照《陕西省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陕西省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见附件2、3)要求编制。
(二)负责审批试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煤炭总量控制、碳排放量测算、减污降碳措施、监测计划等内容。
(三)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交流、培训,鼓励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审批部门在相关工作过程中积极与我厅交流碳排放测算方法、碳排放强度评价、碳减排有效措施等方面的经验。
附件1(陕西省煤化工、煤电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名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原标题: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 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
陕西省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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