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21/9/9 10:33:34
- 15541
-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监控中心
-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气治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要求,加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产业结构,我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联系人:赵宇航
邮箱:zhaoyuhang@126.com
附件: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砖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本文件不适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业尾矿等为原料的砖瓦生产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81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
HJ955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砖瓦工业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
3.2现有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砖瓦工业企业。
3.3新建企业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砖瓦工业建设项目。
3.4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5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6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8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状态。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XXXX年X月X日起,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注: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1.2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1.3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为18%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业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粘土、页岩、煤矸石、原煤等原料、燃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并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密闭车厢等方式输送;产品装卸产尘点应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应有除尘除渣措施。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HJ/T373、HJ819、HJ954、《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法律,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3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75、HJ76、DB41/T1327、DB41/T1344的规定执行。
5.4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采样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5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实施与监督
6.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3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判定为超标。
6.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原标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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