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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

2021/9/10 10: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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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设备分选设备
导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定了《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 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与个人:
 
  为鼓励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定了《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7日至9月16日。有关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yangshuiwen@126.com。
 
  附件:《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鼓励对危险废物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
 
  二、豁免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三、豁免条件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本市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企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达标;
 
  (二)“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产生源单一稳定、具备一定数量、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
 
  (三)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应与原工业原料生产的产品相同,不得因利用危险废物而新生产其他产品或产生新的副产品、副产物,及其他固体废物;产品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要求,并且产品用途应符合相应行业生态环境、人体健康标准要求;
 
  (四)定向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达标。
 
  四、豁免程序
 
  (一)首次办理程序。
 
  1.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利用方案(利用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2),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2.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利用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3.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延续程序。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豁免管理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共同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2),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管报告做出是否延续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重新办理程序。
 
  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出现变化,或者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发生以下情形一项或多项变化的,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办理,办理程序参照首次办理程序执行。
 
  1.所利用的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利用标准的;
 
  2.危险废物利用工艺、利用设施、利用产品发生变化的;
 
  3.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地址发生变化的;
 
  4.危险废物类别或利用数量超过豁免管理范围的。
 
  (四)取消豁免管理程序。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见附件2),报双方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取消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管报告做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运行要求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利用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二)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标准,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利用单位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其检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以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二是以序批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至少每批次开展一次检测。
 
  (三)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四)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符合运输环节豁免条件的除外)。
 
  (五)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相关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应将以下档案记录、凭证等纳入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一是危险废物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报告;二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出入库、入场分析记录;三是利用危险废物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四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及环境监测报告;五是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凭证;六是其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该记录和保存的档案和凭证。
 
  (六)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情况报告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给所在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六、保障及管理措施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并根据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编制的利用方案做出是否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决定。
 
  (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利用方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辖区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和规范化管理考核,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未按照利用方案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利用时,应立即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停止利用行为,并将有关情况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三)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利用环节中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情节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环境违法情节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可以采取约谈相关责任人、暂停利用行为、撤销豁免等管理措施。
 
  附件1: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2:重庆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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