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通知
- 2021/9/15 16:57:53
- 15255
- 来源: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建筑垃圾回收扬尘治理
关于印发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
现将《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规范(试行)
1 总则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有效防治施工污染,促进工地污染防治 标准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范围:本市主城区,县(市)、区的城镇建成区。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公 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 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 号),《江 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江苏省)》 (DGJ32/J203-2016)、《关于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 号),《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徐州市区施工排水管理 工作方案》(徐政办传﹝2021﹞60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非道路 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徐污防攻坚指办﹝2020﹞10 号) 等。
3 术语
3. 1 工地
本规范中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水 利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轨道交通工地和铁路建设工地等;责任 区域是指工地围挡内部、工地周边 20 米范围及工地出入口两侧 50 米 范围内的道路。
3. 2 扬尘防治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3. 3 围挡
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定型化、装配式及临时性围挡等。
3.4 易扬尘材料
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包括:土方、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3.5 建筑垃圾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拆除、装修、开挖、 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旧混凝土、碎砖瓦、 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3.6 扬尘
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 物料运输、物料堆放、水利工程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 的粉尘颗粒物。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道路浮土、耕地土壤、 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 粉尘颗粒物的物质。
4 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4.1 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工程招投标时作 为不可竞争性专项费用办理。
4.2 设置围挡
4.2.1 工地应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及重点扬尘 区域(较大及以上工地)连续设置。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 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 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 于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要 求无缝隙。市政道路整修改造、管线开挖、排水、园林绿化施工现场 应根据作业面设置移动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各地可以根据工 地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污染影响的程度,适当加高围挡的高度。特殊路 段按照《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设置。
4.2.2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要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定期对围挡 及附近区域进行清扫和清洗保洁,要保证围挡不得有污渍,周边区域 无积尘、污水,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4.2.3 重点扬尘区域的围挡应安装喷雾(淋)装置,以减少扬尘对工 地周边的影响。喷头应安装在围挡内侧上边缘下方适当的高度,加装 30-50厘米长度喷射杆,采用45-60度仰角向场内喷射。围挡喷淋开启 的时间要考虑风速、温度等因素,减少对市民通行影响,确保市民通 行安全。
4.3 配备抑尘设施
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抑尘,保持路 面(地面)湿润;应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车(机), 保证湿法作业;宜在塔吊、挖掘机、破碎机(啄木鸟)等机械吊臂等 处加装喷雾头,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尘抑尘。当出现大气 污染黄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 喷雾频次,确保地面潮湿。洒水、喷淋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 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4.4 道路场地硬化
4.4.1 工地道路、出口道路、加工区、物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应进 行硬化处理,硬化部分的边缘应设置冲洗水导流槽(排水沟),导流 槽(排水沟)应直通沉淀池。 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应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 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 时道路、铺设石子等。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积土、积水,不得有 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4.4.2 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硬化出现破损应及 时修复。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4.5 车辆冲洗
4.5.1 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滚轴转轮式自动冲洗设施, 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应确 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等处不得粘有污 物和泥土。
4.5.2 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 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基础周围 2米范围内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 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沉淀池、排水沟中积 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4.5.3 车辆冲洗及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 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施工期间,台帐应长期保存)。
4.6 覆盖
4.6.1 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 3 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工地空置区域 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 等防尘措施。
4.6.2 工地内裸露的未处理场地、堆放的土方和基坑开挖等应采取覆 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用防尘网应选用 6 针及以上密目扬 尘防治网,要求每平方米重量不低于 80 克,由全新低压高密度聚乙 烯为原料,添加有机环保高色牢度色母、抗氧化剂、UV 阻剂等,在 自然使用条件下产品使用年限不少于两年。
4.6.3 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 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4.7 安装监测监控设备
工期超过 6 个月、工地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施工现场应安 装空气质量及噪声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安 装点位应能真实反映工地污染状况: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安装在工地出 入口和作业面附近;视频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自动洗车台处(监控车辆 清洗情况)和场地较高处(监控现场施工情况);噪声监测设备应安 装在靠近居民小区一侧的工地边界处。
4.8 建设智慧工地
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根据工地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监控数据, 通过 AI(人工智能)识别分析技术、数据的检索统计及模式识别等 科技手段,实现喷淋设施联动、未覆盖裸土自动抓拍、进出车辆冲洗 情况自动识别、夜间违规施工及噪声超标自动报警等功能。对于达到 “智慧工地” (扬尘监测管控系统)标准的工地,给予管控豁免等政 策支持。
4.9 非移机械管理
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按照《关于开展徐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 记备案的通告》要求,进行机械环保登记、安装监控设备并进行联网, 实施机械编码管理和远程监控。应严格按照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作业区域管理要求开展作业,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 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工地内所有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使用的油品 必须符合要求,禁止使用柴油三轮车及“四不像”类改装车辆。
4.10 施工排水管理
施工项目范围内疏干排水、施工降水、渣土车冲洗水等,应采取集中收集、沉淀等措施进行预处理;钻井泥浆水应采取专门处理。处 理后的施工排水应优先回用于车辆及场地道路冲洗、工地喷洒、绿化 养护等,多余的就近排入水体,或者排入下游无截流设施的雨水管网。
施工范围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预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 水道水质标准》要求后就近排入污水管网。
5 现场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管理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建 设单位负责扬尘防治资金的落实、督导施工单位制订和落实扬尘防治 方案以及及时配备扬尘治理设施设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施工单位负责制订扬尘防治方案、将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环 保要求落实到位。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扬尘防治方案进行 审核,对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 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制止、要求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5.1 基本要求
5.1.1 制定方案。在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 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包含扬尘 防治资金保障及使用计划、防扬尘设施及布设位置、相应责任人员等 内容。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审核、审批程序批准。有条件的工地,应邀 请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
5.1.2 责任制度。 施工方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 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度,应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制定以现场围 挡、主要道路场地的硬化和冲洗洒水保洁、裸土和建筑垃圾的覆盖、 运输车辆的冲洗、围挡及周边道路的洒水保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 理、施工排水管理、固体建筑垃圾可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防治管 理目标,并对污染防治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考核。 施工期间应建立污染防治教育培训制度,对各级各岗位人员进行 污染防治的教育及培训。将现场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入场教育培训内容, 列入月会、周会、晨会的必讲内容,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环境 保护认识和能力、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施工期内应建立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应每周组织技术负责人、污 染防治管理人、单位负责人按照标准进行污染防治检查。 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污染防治巡查,重 点检查易产生污染的部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 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5.1.3 信息公示。施工现场大门一侧应有工地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 内容包括:项目方、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三方责任人的姓名、单位、 职务和手机联系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围挡、喷淋、覆盖、硬化、湿 法作业、车辆冲洗、污染监控、排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名称数量以 及相应责任人名单,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与“五牌一图” 整齐张贴。
5.1.4 分段作业。市政、道路及管线、水利、绿化和拆迁等工程施工, 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方式,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 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1.5 重污染管控。当出现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 速达到 5 级以上时,停止土方、拆除、洗刨工程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 作业。
5.2 建筑工地管理
5.2.1 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 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施工工地道路及场地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清洁,不得 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5.2.2 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安装滚筒式混凝土 搅拌机等设施。因特殊工序原因,必须采取现场搅拌的,须报主管部 门备案同意后,在封闭空间进行施工,并在通风口处进行喷淋降尘。 使用的储罐式散装水泥,储罐顶部设置扬尘防治罩,下部设置输送装 置,并封闭围挡。储罐顶部撒漏物料清理时,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 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
5.2.3 对施工场地内堆放的各种物料进行封闭或覆盖。工地内垃圾和 渣土堆放应当在 48 小时(用于回填使用的除外)内清运,尽量推行“日 产日清”,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实施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综合土壤 成分及气象等因素,应做到表面不得见到“干土”。垃圾和渣土清运车 辆应选用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专用车辆。鼓励使用纯电动运输车辆, 对使用纯电动车辆的工地给予有限开放路权等政策优惠。其他物料的 运输应采取密闭化车辆,途中不得泄露、散落和飞扬。产生大量泥浆 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流,废 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5.2.4 土方、拆除、洗刨等工程须坚持湿法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 压尘抑尘措施,并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时,应由专 人及时清除场地内散落的泥土,对土方裸露部位进行覆盖处理,做到 不泥泞、不起尘;基坑开挖应采取边开挖边覆盖或采取挂网喷浆的防 尘措施。
5.2.5 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 物,采取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用密闭容器清运或者通过设置的垃圾井 道卸下,严禁高空抛撒;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5.2. 6 脚手架作业层和隔离防护层应定期清理,不得堆积垃圾。密目 式安全网应定期清理,替换后的密目式安全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 拍打法除尘。
5.2. 7 严格管理金属焊烟。地面焊接烟气要全部收集进入焊烟处理器 进行处理后排放。
5.3 拆除工地管理
5.3.1 拆除工地管理应按本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执行。
5.3.2 拆除工地应采取不围不拆、不湿不拆,边拆边喷淋、边拆边覆 盖的施工方法。必须先在破拆区域周边设置固定式围挡或移动式围挡, 方可安排进场进行拆除施工作业。拆除现场必须配备高压洒水、喷雾 设备,拆除前需喷淋(喷雾)湿化,拆除作业时利用雾炮车同时实施 雾化抑尘。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须及时清运渣土、拆除垃圾,不能 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5.3.3 清运时要先大面积雾炮喷淋洒水后再实施装卸清运。装卸过程 要实施不间断喷淋或雾炮压尘,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冲洗车身、车轮, 不带泥、带尘上路。
5.3.4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 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5.4 市政工地管理
5.4.1 市政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执行。
5.4.2 市政工程所用各类混合料应采用“场拌机铺”施工工艺,并在 碾压成型后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覆盖、洒水养生。因供料等客观因 素确需在施工现场自拌的项目(如路基灰土等),应针对施工现场和 集中拌和点的施工特点,落实拌和场地围挡封闭管理、加强物料堆放 管理、采取有效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4.3 施工现场严禁采用吹扫工法施工和清扫路面。切割施工应在防 尘罩下进行,并同步喷淋或洒水降尘。
5.4.4 路基施工过程中确需实施翻挖晾晒工艺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 不进行覆盖,但要根据气象等因素择时施工,晾晒完成后应及时覆盖。 施工时,要对实施翻挖晾晒的区域进行现场标识,并做到表面不见 “干土”,没有明显扬尘。
5.4.5 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内应对施工道路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湿润。
5.4.6 管线工程属于市政工程,按照市政工地管理要求执行。
5.5 绿化工地施工管理
5.5.1 绿化工程施工应按本规范建筑工地管理执行。
5.5.2 栽植行道树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当日不能完 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树穴24小时内不栽植的,应当采取覆盖、 洒水等防尘措施。
5.5.3 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作业,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 硬质密闭围挡,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 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5.5.4 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隔离带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 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要及时清除。
5.6 其他工地施工管理
轨道交通和铁路工程工地施工管理在未制定专项规范前,应按本 规范市政工地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工地管理应参照本规范市政工地管 理执行;宕口修复工程工地按照《徐州市宕口修复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规范》(徐污防攻坚指办﹝2020﹞15号)要求执行;国省干线工 程工地按照专项规范要求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收储土 地按照本规范要求执行。
6 现场监督管理
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
6.1 监管责任
6.1.1 监管主体责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的主体是工地所在地人 民政府(管委会);对市重点工程(市财政直接投资或采用 PPP 模 式融资的项目),负责建设的职能部门与工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 会)共同为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的主体。
6.1.2 督查督办责任。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工地扬 尘污染防治的督查督办工作:
(1)房屋拆除施工、园林绿化建设及养护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主城区以外的地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临时挖掘 占用、养护保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3)公路港口工程、高架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由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
(4)水利工程施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施工排水的监管责任分工,按照《徐州市区施工排水管理工作方 案》(徐政办传﹝2021﹞60 号)执行。
6.2 监管要求
6.2.1 监管频次。负责直接监管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应每周至 少一次现场检查;负责督查职责的部门执法(管理)人员,应每月至 少一次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 现场管理人员的双方签字。对于暗查和突查,需要检查部门至少两名 现场执法(管理)人员签字。现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并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
6.2.2 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限期整改通 知书(交办单、督办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污染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重复问题,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后, 由责令停工整改的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施工。
7 其他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8 年 3 月 26 日下发的《徐州市市 区工地扬尘污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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