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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1/9/23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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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键词:港口污染防治污水处理
导读:近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浙江海事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巩固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成效,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和我省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省级牵头督导、市县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我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权责明确、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为我省绿色低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源头管控。新建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脱检脱管船舶、老旧船舶、外省籍转入的船舶等要严格按船舶技术规定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发现未按要求改造的船舶,不予办理检验证书。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落实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管理中严格把关。
 
  (二)不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相关规定,督促船舶船员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停用。对设有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本省籍内河运输船舶,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结果对船舶实施铅封或盲断整改。在完成100-400总吨船舶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内河运输船舶改造工作,确保本省籍船舶2022年5月底前按要求配备生活污水储存设施。
 
  (三)提升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加强码头自身环保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船舶油气回收,加强运输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监管。推动设区市政府依法落实属地责任,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稳步推进接收转运码头和水上绿色航运综合服务区建设,严格执行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政策。2022年5月底前,完成对本地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后续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船舶含油污水集中收集预处理。
 
  三、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报告当地海事、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等部门报告。推动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与港口作业区的连接,降低转运成本,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防止“二次污染”。
 
  (五)继续推进港口污染防治。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港口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港口企业码头雨污水收集处置、堆场和作业扬尘防治等自身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使用。2021年下半年,省交通运输厅将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开展“清港巡河”行动(见附件2)。加强对港口企业的联合督导检查,确保港口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环保措施。
 
  (六)加快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等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河码头、船舶安装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要重点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岸上转运、处置环节信息系统的安装、使用,加强信息系统间对接,从“船-港-城”全链条推动船舶污染物的送交、计量、转运、处置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对信息系统运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在2021年6月底前覆盖我省内河码头的基础上,确保2021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2022年起我省所有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各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责运用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以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为重点,随机选择相关船舶跟踪监管、闭环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七)加快岸电推广应用。设区市政府应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20〕66号),加快推动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尽早实现沿海五类专业化码头泊位、内河国家高等级航道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水上服务区、锚泊区岸电全覆盖。加快开展我省籍现有长江水系货运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情况摸底,制定我省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推动船舶受电设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省内河集装箱船、海进江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保障船舶受电设施技术条件、接插件连接等的适应性。制定地方岸电配套支持政策,采取措施提高岸电使用率。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GB/T11918.5-2020),提升岸电扫码支付等智能化、便捷化服务水平。
 
  (八)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京杭运河沿线地方政府需加快推进规划中LNG加注站(码头)前期工作,力争2022年底完成项目立项。充分调动油气供应企业和航运企业积极性,依托骨干企业引导LNG动力船和运输船发展。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船舶的推广应用,加快锂电池动力客船、纯电动集装箱船等研发项目实施。
 
  四、着力夯实各方责任
 
  (九)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压实船长等主要船员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并推行企业、船舶、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保承诺制度,企业、单位与船长在内的主要船员及员工签订承诺书,明确岗位责任清单。
 
  (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上服务区、锚泊区等船舶集中停泊水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依法对船舶偷排生活污水、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行为实施处罚。推进数字化监管,应用大数据分析推进精准执法。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接收设施和港口岸电等设备设施运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生态环境、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根据职责,推动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危险废物转运处置能力,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继续强化属地政府责任。设区市政府应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条文要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统筹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公共码头、港区生活污水纳管的规划和建设,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LNG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绿色港口建设等依法给予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地方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梳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期研究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港口)、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海事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联合搭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十三)探索诚信管理机制。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等部门鼓励船闸运营公司对积极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的港航企业、运输船舶、船员给予优先过闸等奖励措施;对不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航运企业(船户)、港口企业,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十四)健全通报问责机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调度、通报各地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约谈问责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问题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由市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港口)、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环卫和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确保船舶防污染及受电设施改造、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及岸电设施建设、“船-港-城”污染物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内河LNG加注站(码头)建设,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应用等项目资金到位。探索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十七)推进社会共治。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最大程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鼓励科技治污,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附件:1.任务清单
 
  2.“清港巡河”行动工作方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海事局
 
  2021年8月31日
 
  原标题: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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