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2021/9/28 10:35:30
- 19832
-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污水处理工业污水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我省各类工业园区不断优化整合,其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成为水污染物减排的重要工程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明晰责任
各市(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要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配套管网,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与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 随时更新确定辖区内工业园区名单并加强管理。纳管企业应履行治污主体责任,加强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的规定,在进水总管和废水总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测设施,对常规水污染项目进行自动监测,其他非常规水污染项目要按频次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二、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落实
各地要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冶金、电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 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原则上要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园区,其排放的污水由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 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要求,尽快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落实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执法监管
各地要通过“双随机”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以冶金、电 镀、有色金属、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等产业定位的园区为重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证上的排污总量、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和受纳环境水体进行排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稳定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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