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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涉疫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这些事项要注意!

2021/9/28 1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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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污水处理医疗危废处理
导读: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涉疫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应急监测要求,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涉疫污水处理应遵守要求如下。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积极推进涉疫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应急监测要求。那么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涉疫污水处理应该遵守哪些要求呢?
 
  一、涉疫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
 
  1.《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
 
  2.《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3.《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4.《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
 
  5.《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二、涉疫污水处理的主要技术流程

 

  三、消毒处理方式
 
  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定点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出水卫生学指标稳定达标后,排放至城镇污水管网;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完善的,污水需进行预消毒,依托乡镇污水处理站(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采取移动式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01 消毒剂投加设备
 
  各涉疫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①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应遵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②投放液氯采用真空加氯机,应遵守《氯气安全规程》要求,并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③投放二氧化氯应采用二氧化氯发生器;④投放次氯酸钠应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或液体药剂;⑤投放臭氧应采用臭氧发生器;⑥加药设备至少一用一备;没有条件时,可在污水入口处直接投加。
 
  02消毒剂投加量控制要求
 
  1.加氯消毒方式。采用次氯酸钠消毒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投加量为40-60mg/L,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小时。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达不到1.5小时的,应适当增加投药量(如接触时间为1小时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
 
  2.臭氧消毒方式。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
 
  3.其他消毒方式。采用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单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投加量不低于200mg/L、接触时间不低于1.5小时;当接触时间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增加投药量以确保水质达标,投加量原则上应高于300mg/L,接触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03 独立化粪池消毒处理要求
 
  采用独立化粪池进行消毒的,原则上应在末端定期加氯消毒,不具备末端消毒条件的,应进行改造,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应将污水(上清液)引至临时性污水处理池(罐、箱)内进行加氯消毒后排放。投药量、消毒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初次投加含氯消毒剂,有效氯40mg/L以上,并确保消毒1.5小时后,总余氯量达6.5mg/L-10mg/L。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化粪池消毒处理。
 
  04 排泄物消毒
 
  对确诊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隔离观察人员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要求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05 废渣消毒
 
  涉疫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格栅渣,在清理、收集过程中应当立即消毒,并严格按照涉疫医废处置。
 
  四、排放要求
 
  涉疫相关单位的污水经消毒后,出水各项指标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其中粪大肠菌群数应小于100个/L,污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余氯含量应低于10mg/L,污水直接进入外环境,其余氯含量应低于0.5mg/L。排口余氯含量高于排放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脱氯处理,防止外排废水余氯过高引发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可采用硫代硫酸钠、抗坏血酸等常用脱氯剂或成型脱氯设备进行脱氯处理。
 
  五、监测要求
 
  01 自行监测
 
  根据生态环境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余氯现场监测指导意见》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涉疫单位组织开展排放废水自行监测,加密监测废水中余氯指标频次,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每24小时自行监测不少于4次,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每24小时自行监测不少于2次。同时,涉疫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其他指标监测,如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排放口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等。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第三方统一开展隔离观察点余氯监测。加快定点医疗机构安装余氯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生态云平台联网。
 
  02 人工监测
 
  涉疫废水监测采用现场快速检测或调查的方式,禁止带回实验室,并尽可能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或医院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开展采样和监测工作。
 
  原标题:防控疫情 人人有责 | 涉疫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这些事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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