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21/10/9 13:46:22
- 19661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废气处理
为巩固扩大蓝天保卫战成果,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时加快推进我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安排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电子邮箱、写信和电话等方式,于2021年10月28日前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邮寄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1404办公室)
邮 编:750011
电子邮箱:dqhjgl@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聚焦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减排短板,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大气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减排,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转型,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为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质量导向,稳中求进。坚持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坚持稳步推进的总基调,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煤炭集中清洁利用。
减污降碳,协同减排。继续坚持以颗粒物污染控制为主,推动颗粒物和臭氧浓度双降。加大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力度,协同推进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精准治污,科学施策。秋冬季聚焦PM2.5污染,持续开展攻坚行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夏季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加大重点区域治污力度,重点推进VOCs和氮氧化物减排,实施靶向治理。
强基固本,多元共治。坚持依法治污,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执法效能。加强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提升监测执法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三)目标指标
到2025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臭氧浓度稳中有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5%,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3%以内。(以上指标待生态环境部正式下发后再根据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源头降低工业污染排放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有色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未完成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以及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的城市,下一年度不得新建“两高”项目。建设项目要按照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实施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和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PM2.5和臭氧未达标城市,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量指标要进行减量替代。2021年起上收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等行业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二)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
淘汰压减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彻底退出,全面淘汰半封闭式镍铁、铬铁、锰铁电炉和烧结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对污染严重、稳定达标排放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积极化解过剩产能,通过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压减消耗过多资源、占有大量要素、污染生态环境的低端落后产能。严禁承接不符合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的过剩和落后产能,严防产业转移变为污染转移。到2025年,落后产能完全退出。
(三)全面推进产业绿色转型
加强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支持重点领域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持续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试点建立绿色企业评价、考核机制,推进创建绿色示范企业。到2025年,培育认定国家和自治区级绿色园区12个、绿色工厂100个、绿色产品25个。加大绿色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速能源结构调整,严控煤炭消费污染
(一)优化能源供给结构
提升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消费侧电力比重,推动风能、光能、水能、氢能和储能等清洁能源产业一体化配套发展。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和多能互补能源基地,拓宽新能源的使用覆盖面。建设红寺堡、盐池、中宁、宁东等百万千瓦光伏基地和吴忠、中卫平价风电基地,全区新能源电力装机力争达到4500万千瓦。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产业示范。加快推进青铜峡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储能设施、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发电、生物天然气、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发展。实施清洁能源优先调度,提升现有直流通道外送新能源电力的比重。支持新能源发电和新材料、数据中心等载能产业比邻发展,促进绿色能源就近消纳。新建宁夏至湖南高比例新能源电力外送通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达到15%,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达到30%以上,力争可再生能源装机量和发电量比重分别达到50%以上、25%以上。
(二)继续严格煤炭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结合绿色发展战略,延长宁东-石嘴山煤炭产业链,提升能源梯度利用效率。提高煤炭高效转化和利用水平,降低煤炭消费量,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加快推进西气东输三线、四线和盐池至银川等天然气输气管道建设,到2025年,全区天然气供应量达到50亿立方米。推进城市天然气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到2022年各地级市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城燃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重点替代工业炉窑等非电工业用煤、居民生活和农业用散煤。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耗较2020年降低15%,煤炭消费比重降低2.2%左右。
(三)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尚未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的县级以上城市应加快区域集中供热进程,解决现状供热站分散排污问题。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现有燃气锅炉要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全区所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
(四)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积极争取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开展无集中供热区域清洁取暖试点示范,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以及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镇区,基本实现清洁取暖。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扩大清洁取暖范围,逐步推进农村散煤替代,鼓励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套专用炉具实施清洁取暖。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城乡配电网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按照财力可承受、群众能接受、社会能感受的原则批次推进近郊、农村地区煤改电供热改造,坚决遏制已完成“双替代”区域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
四、强化运输结构调整,推进运输高效清洁
(一)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
推进公转铁。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优势,坚持“宜公则公”、“宜铁则铁”、“宜联运则联运”的原则,推进铁路专用线进厂进园进企,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按照完善对外运输通道、优化区内布局、覆盖重点产业园区的原则,加快灵武临港产业园铁路等13条铁路专用线建设。到2025年,全区大宗货物运量150万吨以上的重点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接入率达到60%,煤炭、矿石、铁路等大宗货物铁路运量占比显著提升,重点企业铁路货运占比达到50%以上。
各城市研究制定物流业提升行动计划,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二)源头控制车辆结构清洁化
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2025年底前,新能源运营车辆达到2.3万辆以上。新增或更新的轻型物流车、网约车、出租车、中短途客运车、环卫清扫车、3吨以下叉车、市政园林机械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90%以上;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比例达到60%,加快推进专线运输车、短倒运输车、城建用车、场(厂)内运输车等载货汽车新能源化。继续推动公共优先,银川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他各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70%以上,2025年底前城市公交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除消防、救护等应急保障外,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新的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快推动充换电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三)推动车辆结构升级
2021年7月1日,全面实施重型车国6a排放标准;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完善老旧车辆淘汰政策,采取经济激励、科学划定限行区域、强化监管等方式,引导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其他高排放车辆。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
五、实施VOCs和氮氧化物双减,促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
(一)开展VOCs治理攻坚
狠抓源头治理,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切实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鼓励企业积极进行源头替代,将标杆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生产、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及申请绿色融资。将低VOCs含量产品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编制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规范化治理任务对照表,推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行动,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三率[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适时对重点行业分批开展VOCs整治效果评估。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切实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控制服务业和生活源涉挥发性有机物溶剂使用。
(二)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开展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到2022年底完成22条水泥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独立焦化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50毫克/立方米;燃煤工业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严格控制涉煤工业炉窑建设项目,持续推进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保持高压态势。对炼焦、铁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业应逐步完善尾气综合利用路径和措施,已经实现综合利用的企业或集聚区,应完善尾气环保治理措施。铸造、轧钢、石灰、矿棉等行业根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组织实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对启动超低排放改造以外的重点涉工业炉窑行业,制定有组织排放全面达标、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治理措施。
(三)强化移动源治理监管
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新注册的柴油车按照规定100%进行检验。实现超标排放信息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大对柴油车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重点核查随车清单、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排放情况等。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护(I/M)制度。持续推进“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在主要路口增设遥感监测点位,提升监测监管效率,实现在用车可溯源,坚决整治市区“冒黑烟”车辆。加强重型车辆抽查力度,确保全区在用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稳定达到90%以上。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日货运量超过20车(中重型货车)的重点用车单位,2022年底前应安装视频门禁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开展编码登记、排放检测、进出场登记等,消除冒黑烟现象。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提升燃油清洁化水平。合理降低夏季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蒸汽压。建立常态化油品监督检查机制,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非标油专项联合执法行动,打击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各地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施工工地、国省道等为重点,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对使用非标油品的运输企业和施工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六、深化面源污染防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细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完善扬尘监管机制。组织建成覆盖全区乡镇(街道)的粗颗粒物监测网络,对乡镇(街道)的粗颗粒物进行实时监测。实施城市降尘监测考核,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
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推进建筑工地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巩固“六个标准化”的扬尘防控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务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实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力争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深化道路扬尘治理。按照“城乡统筹、以克论净”原则,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清扫作业,进一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25年底前,地级城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稳定达到8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到75%以上。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通过视频监控、车牌号识别、卫星定位跟踪等手段,实行全过程监督。
强化裸地扬尘管控。按照“标本兼治、动态治理”的原则,各市县组织对辖区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加强城市公园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到2025年,全区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以上。
深化矿山和堆场扬尘防控。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对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区域、套门沟矿区及中南部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强化扬尘综合整治力度。实行工业企业堆场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加强堆场扬尘综合管控。
(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五化”利用率,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扩大秸秆利用企业规模,推动秸秆全量利用。因地制宜开展机械还田、秸秆成型燃料、秸秆食用菌种植利用等工作,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发展一批市场化利用主体。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加强露天焚烧监控,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点。
(三)推动大气氨排放控制
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种养结合一体化经营。稳步推进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处理和废气治理。积极推进测土配方,优化肥料品种,推广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有机肥替代,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良性循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固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四)实施餐饮油烟和恶臭污染综合治理
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推动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运行状态监控。加大油烟超标排放、违法露天烧烤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开展综合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探索研究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收集处理方式;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实时监测预警。加强监管执法和纠纷调解,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通过多污染物协同、采用低(无)汞原(燃)料源头替代、脱汞等措施控制大气汞排放。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七、优化协同治理机制,推进大气治理体系现代化
(一)深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落实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实施地级城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空气质量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空气质量已经达标的,巩固现有达标成果;环境空气质量尚未稳定达标的城市,需结合碳达峰目标,编制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力争实现地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和碳排放达峰零突破。
优化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加强对石嘴山市细颗粒物攻坚指导,提升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夏季臭氧污染防控水平。针对春季扬尘、夏季臭氧、冬季气象因素不利等问题,细化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防控措施。
(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机制
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强化统筹协调,将温室气体控制要求纳入“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统筹融合的政策行动体系。构建协同减排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体系和管理体系,开展全区主要能源行业、高碳排放行业的温室气体监测,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与温室气体清单协同编制。在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开展减污降碳效能核算,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强化区域污染控制协作机制。强化石嘴山市-内蒙乌海、宁东-上海庙区域省际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全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完善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会商机制。健全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实现环境执法联动,形成有部署、有行动、有标准,共同配合的环境监察执法局面。
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制定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开展臭氧主要前体物来源管控,银川市、石嘴山市适时制定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明确控制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统筹考虑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聚焦夏季和秋冬季攻坚重点时段,秋冬季主要开展颗粒物污染防治攻坚,夏季主要开展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不断增加优良天数。
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双减。以银川、石嘴山、吴忠和宁东基地为重点,动态更新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明确区域臭氧生成潜势大的关键挥发性有机物物种,研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比例。联合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强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管控,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
(三)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完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排污许可限值核定方法,将环评中污染物排放控制、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以及排污权分配交易情况等载入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核查,加强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以及不按许可证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强化应急清单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
提高污染减排效能。强化质量目标导向,在总量减排工作各环节响应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各地总量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总量减排任务。创新排污机制,推动排污权改革,启动污染物排污权和交易改革,逐步实现污染因子、市场区域、行业类型全覆盖,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地方自主减排,结合空气质量改善实际需求,加强减排计划的针对性。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建立区市县有效联动机制,实行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管控,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的原则开展区域应急响应联动工作。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夯实减排量。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实现环保、气象信息共享,在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时效性。
实施季节性调控和攻坚,加强季节性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对工业企业、机动车、建筑工地等实行重点管控,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结合各地实际,推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管控,强化应急保障,季节性调控期间,强化执法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建立移动源达标排放监管制度
完善以新车(机械)源头管控为核心的移动源全过程监管制度。多路径推进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完善一车一档。实施低速载货车、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达标情况“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涵盖定型、生产、注册登记、使用、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移动源达标排放及监管体系。强化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确保生产、进口的车辆(机械)达标排放。加强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程机械环保监管制度,形成编码登记、排放检测、超标处罚撤场等全链条管理。
八、提升治理水平,推进大气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制定《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逐步补齐大气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短板,研究制定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25年底前研究制(修)订重点行业、燃气锅炉污染防治等地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有效衔接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适时开展相关法规、标准及规范宣贯专项行动。
(二)提升大气环境监测预报能力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合理扩增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在宁蒙交界地区和银川-宁东、银川-石嘴山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增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在平罗县、青铜峡市、贺兰县、中宁县等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县(市)增设空气监测站点;试点建设乡镇(街道)的粗颗粒物监测网络,对乡镇(街道)的粗颗粒物进行实时监测。推动城市道路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优先在银川市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开展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黑炭和交通流量、噪声等一体化监测。到“十四五”末,小微站点或单指标监测站点向污染严重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大气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网络。
加快建设全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成分监测网。在五市及宁东基地新建或升级完善大气颗粒物组分站并实施数据联网共享,实现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全区覆盖。建设全区光化学成分监测网,建成全区雷达组网遥感监测,加强PM2.5和O3协同控制监测,提升全区大气环境预警预报决策服务水平。在银川都市圈开展VOCs组分自动监测,布设VOCs组分自动监测点位。到2025年,建成全区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成分监测网,实现VOCs组分自动监测和PM2.5在线源解析能力。各地级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推动建立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新污染物监测网络。完善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数值系统,提高全区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水平。自治区具备以城市为单位的10天空气质量级别预报、7天PM2.5浓度预报与15天空气污染潜势预报能力,级别预报准确率达到70%以上。
(三)提升污染源监控能力
完善监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控体系,提升监测数据准确性。扩大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范围,地级城市将涉VOCs和氮氧化物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0%。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021年底前完成与国家联网;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应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综合应用车载走航、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多种技术手段,对气态污染物、秸秆焚烧火点、工地扬尘、露天矿山扬尘、裸露土地及堆场扬尘等进行动态监测监控,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加强大气污染精细化管控。
强化移动源监管能力,提升执法监管业务水平,组建自治区移动源污染防治专职部门。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储运销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采用固定监测和移动监测相结合方式,在主要交通要道逐步建设固定式机动车尾气监测装置,严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适时在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监测,推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实现车企平台、地方平台和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2025年底前国六重型货车联网率达到90%。
(四)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结合排污许可证、标准宣贯等工作,加强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加油站,以及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以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为重点,开展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企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善并利用烟气在线监测、热点网格、移动监测、电量监控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严厉打击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依法追究责任。重点针对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开展移动源专项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和信息公开,提高监控质量。强化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推进地级城市排放清单编制业务化,加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等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中的联动应用。推动建立跨部门数据收集和动态更新机制,工业企业实现点源化,其他面源和移动源细化到区县。2023年以前,所有地级城市完成新一轮清单编制,适时开展臭氧生成潜势大的VOCs关键物种排放清单研究。
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与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双达”试点攻关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潜势中长期趋势预测、沙尘天气精细化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逐步实现区域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将激光雷达扫描、污染物观测“走航”扫描技术纳入特殊时期常态化监管手段,积极引导清洁生产工艺与污染控制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广引进适用于本地行业特征的涉VOCs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推动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应用集成。
(六)推动环境经济政策创新
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价格政策,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减少供气层级降低天然气输配价格,取消天然气开户费;保障民生用气用电价格基本稳定。继续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生物质发电电价支持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
健全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自治区清洁取暖的支持力度,扩大试点城市范围,支持运行补贴;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确保清洁取暖改造后三年补贴不退坡。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政策,支持使用新能源车替代提前淘汰柴油货车,实施差异化农机补贴,支持购置提前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农机。对秸秆产业化利用项目进行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
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完善大气污染治理政策,研究建立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持续创新资金激励和支偿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以及推进电能替代的经济激励政策,推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社会全民行动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自治区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草案、标准和规划,加强业务指导、监测评价、督察督办和考核问责;各市、县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二) 严格监督考核
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空气质量作为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硬约束,进行年度和终期考核。强化“周通报、月排名、季调度”的工作机制,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适当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落实;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组织开展监督帮扶,督促重点任务落实落地。
(三) 推进信息公开
各城市每日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继续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支持新闻媒体、环保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经验做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
(四) 强化宣传教育
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积极利用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契机,开展节能环保宣传实践活动。
(五)实施全民行动
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行无纸化办公。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企业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央企、国企带头引导绿色生产。大力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完善12345、12369等投诉举报热线,结合新媒体应用拓宽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实施有奖举报,探索建立环保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力量监督。
相关资料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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