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
- 2021/10/11 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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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国家七部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689号)等规定,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委牵头编制形成《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10月3日至11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节能处。
联系人:严亮,杨淑明;电话:0571-87050351(传真同号);邮箱:yangsm.fgw@zj.gov.cn。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备注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附件: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3日
附件
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制度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发挥价格机制倒逼企业加强节能降耗和转型升级作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建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689号)等规定,对我省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机制(以下简称“超限额电价加价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超限额电价,有效推动我省“两高”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引导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能够促进我省企业创新绿色高效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反映我省发展战略意图、市场需求特点和能源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调节机制,助力我省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二)实施范围
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及超限额电价加价机制,是指对高耗能重点用能企业(或产品)超过基准能耗,以及对用能企业超过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消耗的能源量(折电量)实行的电价加价政策。
1.阶梯电价加价范围。
八大高耗能行业(纺织、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造纸和纸制品、化学纤维制造、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和数据中心等9个行业的高耗能重点用能企业(或产品)。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因承担电力热力保供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加价范围。
企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超出基准能耗的生产经营用能,按等价值折算成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对于企业(项目)生产线转移的,相应的能耗计入生产线承接方。
省定高耗能重点用能企业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1000吨(含)至5000吨标准煤的高耗能行业企业,各地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能耗双控目标参照执行。
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确权核算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无相关行业能耗确权核算方法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省定高耗能企业年度基准能耗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企业年度基准能耗确认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2.惩罚性电价加价范围。
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强制性或地方限制性能耗标准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其生产经营用能量按当量值折算成用电量执行惩罚性电价。
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修)订。对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新上数据中心,能耗PUE值限额标准为不高于1.3(不含),其他数据中心按省绿色数据中心有关标准执行。
二、加强企业能耗核算和确权管理
根据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阶梯电价加价企业的年度基准能耗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已明确分解下达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的,应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年度基准能耗。企业通过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能耗指标给予优先安排。
(二)重点用能企业或项目符合节能审查批复的能耗总量的,应以批复的等价值能耗总量作为年度基准能耗。对经节能监察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获取节能审查批复意见的,或能耗总量和单位产品能耗明显违反节能审查规定的,应以企业近三年最低值能耗核定年度基准能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三)企业实施的分期项目应按当期投产的产能和能耗核算。重点用能企业或产品符合国家或省核定的产能限制规定的,以国家或省核定的产能及我省公布的行业准入能耗标准核定年度基准能耗。
(四)在节能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且不属于国家产能限制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应以近三年实际用能的平均值核定为年度基准能耗。对单位产品能耗优于国家或省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的企业或产品,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重新核算企业或项目年度基准能耗。
(五)对含有多种行业产能的高耗能企业,应对其主导产品按照前四款的要求确定其基准能耗。各地可结合企业近三年实际用能情况,合理确定其年度基准能耗。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确定高耗能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基准能耗。
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智慧能源管理等产生的节能量,三年内可作为其基准能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对行业能效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明确超限额电价档次和执行标准
(一)阶梯电价。对重点用能企业超出年度基准能耗的,超出基准能耗的部分按等价值折算成电量,按照0~10%(含)、10%~20%(含)、20%以上三档执行阶梯电价。阶梯电价实行年度“即超即加”制度。具体加价标准见表1。
企业连续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15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和0.35元/千瓦时。
鼓励高耗能企业提高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用能企业自发自用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不计入综合能耗核算。
(二)惩罚性电价。对于单位产品用能量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综合能耗按当量值折算成用电量,按照超过限额能耗标准0~5%(含)、5%~10%(含)、10%以上三档执行惩罚性电价加价。惩罚性电价实行“超过限额标准全电量加价”制度。具体加价标准见表2。
企业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15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和0.35元/千瓦时。
四、建立健全超限额电价执行程序和退出机制
(一)规范执行程序
1.企业节能管理。用能企业依法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用能企业应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用能预算化和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统一接入省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2.能耗确权核算。各市能源监测(监察)机构或第三方能耗确权机构负责企业能耗确权核算。由第三方能耗确权机构负责核算的,地方能源监测(监察)机构应负责技术监督。能耗确权核算有关费用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加价审核确认。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执行超限额电价企业名单(含超过期限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能企业名单),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能源局)复核并公示后,下发执行文件(包括法人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等),并抄送省电力公司征收加价电费。
4.监测评估实施。省能源监测机构负责超限额电价加价企业或产品动态监测与评估,实现与省能源大数据中心、各地节能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及能源监察(测)机构要加强节能领域信用监管,有效保障能效先进企业的权益。
5.规范资金收缴。省电力公司根据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用能企业名单和加价执行文件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省级能源监测机构备案。对于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加价电费的,逾期不履行的或不完全履行的,由有权机关强制执行。逾期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6.明确资金用途。加价电费全额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账户。省电力公司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加价收入及上缴情况,按市、县列表通报给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将加价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省级和地方节能技术改造、用能权改革、清洁能源保障等,具体比例另行确定。
(二)退出程序
1.企业申请。被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用能企业,经六个月整改并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单位产品用能量不超过能耗限额的,并且其他各项节能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可向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方案、新老工艺比较、验收效果证明;改造后逐月《财务月报表》《生产月报表》《能源及原材料收、发、存月报表》《能源消耗量统计表》《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收据发票》等能源消耗和产品产量的数据证明材料;节能(源)管理体系文件、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情况和第三方能耗确权机构出具的《专项能源审计报告》(改造完成至当月)。
2.技术核查。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查验用能单位申请报告和证明资料,须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进行审核确认。省能源监测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技术复核,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项变更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省级能源监测机构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准,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3.省级确认。省能源监测机构将复核结果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停止执行文件,通知省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并告知申请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清理现行不符合用能政策规定的高耗能行业企业用能优惠价格政策,对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实施问责。强化用能价格体系建设,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部门之间协同,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深化用能权改革,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有效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意识,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打下坚实基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同时废止。
实施意见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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