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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1/10/13 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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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一单
导读:2021年10月1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范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编制、管理和应用,完善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25日
 
  通信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收),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630
 
  电子邮箱:yangmengwei@gdee.gd.gov.cn
 
  附件:《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1日
 
  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编制、管理和应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及定位]“三线一单” 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推进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编制发布、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以及统计、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行政区城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与发布
 
  第五条[工作流程]省市联动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制定完善技术指南,搭建全省统一的基础工作底图,确定全省“三
 
  线”目标及管控分区格局,制定全省、“一核一带一区”、环境管控单元的总体管控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贵细化行政区城内“三线”目标及管控分区,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全市及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第六条[三线划定]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的原则,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一般生态空间,确定环境质量底线与资源利用上线。
 
  第七条[形成环境管控单元]综合各环境要素管控分区,拟合乡镇、街道等行政边界及工业园区范围,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统一编码、空间属性唯一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单元内按环境要素管控分区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八条[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衔接重大战略规划政策,系统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从区城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各环境要素管控分区要求,形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九条[成果组成]“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主要包括管控方案、技术报告、数据库、图集,各地级以上市“三线一单”成果还应包括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第十条[成果发布]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经生态环境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发布。各地级以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的建设部署、应用服务、软硬件保障和日常运维管理,纳入数字政府服务平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省、各地级以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发布、更新调整后,应同步上传至省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各地级以上市可建设市级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并应与省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 实施与应用
 
  第十二条[源头防控]各地应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划、方案应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协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作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编制基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冲突的应及时调整。
 
  (二)国土空间规划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衔接,强化“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硬约束。
 
  (三)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分析说明规划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相符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设置专章进行分析说明;应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中,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四)建设项目应科学规范选址、优化布局,其选址和开发建设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十三条[严格生态空间管理]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可在一般生态空间内建设的项目和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控制规模,尽可能减小影响范围,并采取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影响生态空间主导功能。
 
  不符合本条上款规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由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唯一性论证并出具意见。项目唯一性论证通过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影响可行性研究,提出调整方案,并报送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唯一性论证基础上,分析施工期和运营期对所涉及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生态环境影响减缓和补偿措施。按照一般生态空间占补平衡的原则,调入区域与调出区域应保持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管理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方案时,应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管控分区作为基础,突出分区施策,遵循以下原则,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
 
  (一)在规划环评审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应做好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强化“三线一单”空间管控与宏观指导。
 
  (二)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水、大气、海洋、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管理相结合,加强环境管控单元差异化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环境风险高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于生态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应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不达标的重点管控单元,应按照“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城、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推动环评改革]推动“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充分衔接,将“三线一单”作为规划环评重要依据,在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中明确“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等环评改革措施,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第四章 更新与调整
 
  第十六条[定期调整]省生态环境部门在每轮五年规划发布年组织开展成果调整工作,组织编制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经生态环境部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发布。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十七条[动态更新]“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执行期间,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要求的,依照新规定执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按照以下要求做相应更新:
 
  (一)各地级以上市因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调整,“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确需调整的:
 
  1.不涉及“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底线上线目标、要素管控分区、环境管控单元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对“三线一单”成果进行调整,并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涉及要素管控分区发生变化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更新;
 
  3.涉及底线上线目标、环境管控单元发生变化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省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更新。
 
  (二)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且确需更新底线上线目标、要素管控分区、环境管控单元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更新申请,并附技术论证意见等支撑材料,经各地级以上市人民
 
  政府同意后,提交省生态环境部门;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核或按有关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更新。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涉及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更新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更新,并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加强法制化建设]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制化建设,推动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立法,不断提升“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律地位。
 
  第十九条[监督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实施应用过程中,发现违反“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并依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线索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二十条[建立跟踪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跟踪评估机制,制定跟踪评估指标,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开展跟踪评估。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开展年度自查评估及五年跟踪评估,年度自查评估情况及五年跟踪评估报告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部门。跟踪评估结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培训。“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向全社会主动公开,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撑保障]省、各地级以上市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制定细则]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征求《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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