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 2021/10/19 13:44:51
- 18003
-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建筑垃圾再利用
《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龙政综〔2021〕9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每年建设产生的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约1000万方,工地内部土方平衡约600万方,其他建筑垃圾需通过建筑垃圾消纳场、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等渠道消化利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滞后、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缺失、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管控不到位等情形,将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违规消纳处置建设垃圾和工程渣土,严重影响龙岩全国文明城市的形象。
原《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龙政综〔2013〕520号)自2013年11月出台以来,经过七年多的工作实践以及部门职能调整,该《暂行规定》在职责分工、管理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我市实际,严重影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开展。出台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整合相关政策要求,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建筑垃圾源头、处置、运输、消纳及执法等环节管理,已是刻不容缓。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美丽乡村,有必要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出台《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二、《办法》涵盖的我市建筑垃圾的范围及处置原则?
《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三、《办法》在建筑垃圾消纳及利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亮点一:强化大数据运用。《办法》着力建立统一的智能化渣土管理服务平台,完善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着力推进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亮点二:强化源头管控。《办法》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厘清建设工地、物业小区、乡镇村居及其他有主地块等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排放及防范所属地块被随意倾倒、堆放。要求合理核定建筑垃圾处置运距,科学设定工程建设项目标高,尽量减少土方转运量,最大限度降低市容环境影响。
亮点三:精简审批范围。《办法》根据减政放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事项或减化环节:一是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较小的建筑材料运输不再核准;二是对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明确可以先行处置;三是对仅在工程建设施工场地内部且未超出施工红线进行土方平衡回填的,无需核准,由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监管;四是对开发用地、平整洼地、废旧矿区矿山复绿、工厂原材料加工等需要临时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亮点四:《办法》对机构改革后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部门职责进行更新,对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职责容易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点明确,其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能与分工要求,共同抓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四、《办法》在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为解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混乱、带泥上路、渣土撒落以及驾驶员野蛮开车、频繁违章的难题,《办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行为规范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员的管理义务。
一是实行许可证制度。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二是规定运输范围。建筑垃圾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消纳转运,不得将市外建筑垃圾运入本市;本市境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本地建筑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与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
三是开展安全运输培训。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五、《办法》在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完善了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为解决信息孤岛和碎片化问题,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智能化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并将各自部门的相关平台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信用考核评价体系。
三是凸显了全程管理的理念。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设施工、道路运输、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多个领域,为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全程管理。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账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消纳量一致,城管执法部门承担消纳管理台账运行的监管责任。
六、《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七章对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特别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处置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明确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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