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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50万元!《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印发,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12/9 14: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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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市人大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固废处理
导读:《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印发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刚施行两个月的《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还“热乎”着,这不,德州市又下发新规。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分类:
 
  《条例》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数量根据区域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有集中供餐的单位,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
 
  (二)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投放点;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餐饮区或者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增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
 
  关于宣传:
 
  《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社会动员,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和体验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融入课程教学、实习实训,依托各级少先队、学校团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关于监管:
 
  《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罚款:
 
  《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全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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