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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答记者问

2021/12/27 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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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河湖生态缓冲带河湖生态保护修复
导读: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答记者问。
 
  问:《指南》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生态缓冲带是河湖重要生态空间,对阻隔或减缓人类活动对河湖的直接干扰、保护河湖生物多样性、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河湖等具有重要意义。水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等均对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提出了要求,2020年和2021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均对此类资金项目给予支持。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浙江、广东、重庆、云南等地先行先试,在河湖生态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在部分河湖开展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试点,取得良好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
 
  “十四五”期间,为指导各地更好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技术团队,历经近2年时间,在广泛调研、系统总结国内外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南》。
 
  问:《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指南》主要考虑是从加强流域空间管控、促进河湖保护修复、体现“管用、好用、解决问题”的角度,对河湖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保护修复措施选择、后期维护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全流程指导,引导各地合理规划河湖滨水生态空间,阻隔或减缓人类活动直接干扰,降低面源污染负荷,改善河湖水环境,保护修复河湖水生态系统,建设“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
 
  问:《指南》的主要内容?
 
  答:《指南》共包括4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指南》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第二章至第四章为主体部分,分别为河湖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维护与监测评价。“河湖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章节,主要明确了河湖岸带的类型,并针对每种类型河湖岸带提出了相应的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方法。“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章节,明确了河湖岸带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并根据河湖岸带类型和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保护修复技术措施。“河湖生态缓冲带维护与监测评价”章节,给出了生态缓冲带日常维护、工程维护和监测评价等建议。
 
  问:在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生态优先,尊重自然。以维护河湖水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为核心,顺应自然规律,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生态功能。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坚持选择本土物种,维护生态安全。
 
  二是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统筹考虑河湖生态功能定位和河湖滨水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科学确定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目标和措施,兼顾短期修复效果和长期可持续性,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
 
  三是依法依规,协同推进。坚持多部门协同推进,与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及水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相协调,衔接“三线一单”、“三区三线”、城市蓝线、河湖管理范围等空间管控要求。
 
  问:此次发布的《指南》有哪些亮点?
 
  答:《指南》是我国第一份国家层面的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文件,总体思路归纳起来就是三个字“守”、“退”、“补”,“守”就是指导各地科学合理确定河湖生态缓冲带范围,明确管控要求,防止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进入;“退”就是尽可能地退出生态缓冲带内已经存在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减少对河湖生态的不利影响;“补”就是对生态功能受损的区域,在自然恢复为主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促进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和河湖水生态环境改善。
 
  在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方面,与自然资源、水利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河湖岸线管理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有效衔接,有利于部门间统筹推进河湖水生态空间管控。
 
  在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方面,考虑到河流与湖泊在水动力条件、水生态特征、退化影响因素等方面差异性,为更加精准、科学指导地方工作,分别根据河流、湖泊特点给出了不同的生态修复推荐措施。
 
  此外,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生态缓冲带范围难确定、生态修复缺指导等问题,《指南》细化了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方法和生态修复措施,并给出生态修复措施示意图,方便操作者使用。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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