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实施《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 2022/2/7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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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固废处理
为全面推进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莆田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莆田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政府规章《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发展意义。一方面,可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污染,促进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保障低碳环保,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减少生活垃圾处置量,缓解处置设施建设压力,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垃圾分类工作也列入了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为此,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立法,将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并借鉴福州、厦门、重庆市等城市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章节,共有26条条文,其中: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为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释义、管理原则和职责划分。第二部分为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内容是:分类标准和投放规定、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原则。第三部分为第十一条至十七条,主要内容是: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规范;运输、转运、处置的要求和规范;可回收物的回收、再利用,以及综合促进措施。第四部分为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和评价体系;举报和投诉渠道。第五部分为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主要是法律责任。第六部分为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是该规章授权实施范围和生效的时间。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工作责任。确定了各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明确社会各行各业及个人在垃圾分类管理中应履行的责任。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四同步(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同时对在公共用地或既有居民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等设施,实行手续豁免。
三是明确分类标准。按照新国标,将社会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细化了具体情形;明确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全流程的标准和要求。
四是完善促进措施。对实行源头减量、促进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出了”表彰奖励“、“以奖代补”等激励措施;鼓励社会各行业及公众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履行管理责任人职责增加费用支出的,可以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体现;将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城乡环境卫生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五是完善惩戒措施。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六是体现宽严相济。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着重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只有针对逾期不改的,才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妨碍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和运输车辆,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根据情节追究治安及刑事责任。
四、关键词诠释
(一)责任区及责任人: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以下区域进行划分: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2.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4.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二)责任人制度: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3.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4.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5.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原标题:《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解读
相关资料下载: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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