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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废水排放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22/2/11 13: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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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
导读: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废水排放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详情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化工、医药行业废水排放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环执法〔2022〕30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落实2021年12月23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精神,推进2021年长江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有序开展,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见效,根据《关于移交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清单的函》(函〔202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实际,决定组织对本市化工、医药行业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对发现环境问题的企业,依法查处,整改到位。同时,继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工作,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要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排细查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做到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从源头上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明确检查对象
 
  对涉及化工、医药两个行业废水排放重点监管单位的相关区域(包括浦东、金山、宝山、松江、青浦、嘉定、闵行、奉贤、徐汇、长宁、崇明等区和上海化工区、临港新片区等)的重点单位开展全面排摸检查(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对名单外的企业,按照本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开展随机抽查。
 
  (二)确定检查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对已经建成的化工、医药企业,主要检查排污许可制度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以及文件对项目所提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状况、污染物处理工艺及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其中,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检查其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准事项排放污染物,特别是废水达标排放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等,以及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对未持证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评文件要求,检查其是否依法排污和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同时,兼顾检查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气等其他污染物治理和排放情况。
 
  2. 企业所有废水是否收集处理。包括:生产过程中废水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雨水、循环水、污水是否分流;污水收集管道是否做好防渗防腐措施、最终去向是否明确;雨水管是否排放污水;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污水管线设置是否清晰;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存在多余管道、可移动潜水泵等设备,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的违法排污现象;排放特征污染物因子的,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等排放口的重金属是否分质分流。
 
  3.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包括:是否将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是否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是否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是否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是否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4. 排放口采样监测水质是否达标排放。结合《2022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排放口及水污染物排放因子,开展采样监测工作,检查废水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5. 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查清各项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6. 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在重点检查上述5项检查内容外,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气等污染物治理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副产品等名义违法倾倒、转移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废气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的情况。
 
  (三)执法检查方式
 
  1. 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审核以下资料:环评审批和验收材料,确定其生产性质、规模、工艺、地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与审批意见一致;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事项及四项管理制度情况是否遵守执行;水污染防治管理台账是否建立,进出水是否平衡,运行记录是否正常等;其他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资料。
 
  2. 拓展发现问题渠道。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对两个行业重点废水排放企业除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排查违法行为外,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鼓励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挖掘各类涉水和在线监测违法行为线索。
 
  3. 强化技术手段运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快速、精准地发现违法问题,强化非现场执法检查与现场执法检查融合统一,实现科学执法、精准执法。
 
  4. 注重突出问题导向。专项执法检查既要对两个行业的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实现全覆盖,也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环境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适合行政拘留情形的,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整改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层层压实各方责任,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的要求,实行“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三个清单管理,扎实推进整改。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整改实效。本市生态环境管理、执法和监测机构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负责制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综合协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水处负责水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监测处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业务指导;其他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配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全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市属监管企业开展检查,梳理、总结、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监测力量开展环境监测工作,配合执法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细化落实工作方案,重点做好区级检查和督促企业自查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三)提高执行力度,加快整改进度。把突出问题的整改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加强专业技术把关,必要时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开展协查,力争使问题整改实现对标对表与治标治本相结合。
 
  (四)全面开展排查,跟踪整改进度。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各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月10日前向市环境执法总队报送联络人信息(附件2),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问题摸排。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月15日前)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检查阶段(6月30日前)
 
  1. 企业自查。2月底前,各相关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内部自查,对照法律标准、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要求开展自查,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 区级检查。4月底前,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梳理环境问题、查处违法行为及整改污染企业。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 市级督查。5月底前,市环境执法总队组织对各区已经检查过的排污单位开展抽查,每个区抽取2家及以上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三)总结阶段(7月10日前)
 
  各相关部门及时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和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总结报告包括本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总体情况、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情况和后续工作要求等,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总结纸质件和电子件报送市环境执法总队。
 
  附件:1.化工、医药行业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2.联络员信息表
 
  3.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联系人:郭雅文
 
  电话:(021)23117413  18616696265
 
  电子邮箱:wyguo@sthj.shanghai.gov.cn
 
  市环境执法总队联系人:黄渊智
 
  电话:(021)24011615  18616696150
 
  电子邮箱:zyhuang@sthj.shanghai.gov.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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