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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2/3/25 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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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环境工程项目环保资金
导读:3月23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湖南省 2021 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办法》共43条,其中,这几条值得再三细看!
 
  第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同时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三)勘察(含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设计、监理、效果评估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同一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含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设计、施工、监理、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要求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再次流标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 3 日前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保函、承诺等,采用现金方式递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应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了自动对接的专用账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投标文件的;
 
  (二)逾期解密的;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三)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在合同中设置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对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全文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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