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 2022/4/13 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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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农业农村部
- 关键词:农业污染防治农业绿色发展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5月13日(周五)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包括部门联合上报文件、拟推荐先行区申报材料等,逾期不予受理。
此次工作将聚焦重点、突出特色,探索符合不同区域、生态类型、主导品种的绿色发展模式,示范带动同类地区农业绿色发展。包括推进农业资源利用集约化、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农业产业链低碳循环化,健全农业绿色发展支撑体系等。
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条件:
(一)农业资源利用效率高。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农业节水技术广泛应用,农业用水效率明显提升。农业种质资源、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外来生物入侵防治成效明显。
(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成效好。节肥节药技术装备普遍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效果明显,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基本普及。农业废弃物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三)农业生态涵养功能强。耕地轮作休耕、酸化和盐碱化耕地治理有序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较高。农业减排固碳、森林覆盖、农田林网控制较好,天然草原草畜平衡,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四)绿色生产技术覆盖面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普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科研团队支撑持续稳定,区域性农业绿色发展技术模式基本形成,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强。
(五)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完善。将农业绿色发展相关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地方支持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力度较大,金融、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绿色发展积极性高。
此外,近五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地区,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原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办规〔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部署,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选取不同生态类型、不同地域特点的县(市、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加强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生态保护修复和打造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为重点,强化科技集成创新,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生态价值实现路径,搭建先行先试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发展新格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申报条件
先行区创建主体原则上以县、农场为单位,严格控制地市级申报数量。拟申请的创建主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农业资源利用效率高。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农业节水技术广泛应用,农业用水效率明显提升。农业种质资源、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外来生物入侵防治成效明显。
(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成效好。节肥节药技术装备普遍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效果明显,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基本普及。农业废弃物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三)农业生态涵养功能强。耕地轮作休耕、酸化和盐碱化耕地治理有序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较高。农业减排固碳、森林覆盖、农田林网控制较好,天然草原草畜平衡,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四)绿色生产技术覆盖面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普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科研团队支撑持续稳定,区域性农业绿色发展技术模式基本形成,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强。
(五)农业绿色发展制度完善。将农业绿色发展相关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地方支持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力度较大,金融、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绿色发展积极性高。
近五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地区,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三、重点任务
创建第三批先行区应综合考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发展基础等因素,聚焦重点、突出特色,探索符合不同区域、生态类型、主导品种的绿色发展模式,示范带动同类地区农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农业资源利用集约化。推进耕地、水、生物等重要农业资源利用集约高效。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好划足永久基本农田,牢牢守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盐碱地开发利用,有序推进退化耕地治理。推进高效节水农业发展。推进农艺节水、品种节水、工程节水,发展旱作雨养农业,严控地下水利用,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护农业生物资源。加强农业物种资源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提高种质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与修复,建设农田生态廊道等田园生态系统。
(二)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不合理施用。推进化肥减量增效。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示范推广缓释肥、水溶肥等新型肥料,改进施肥方式。开展有机肥统配统施社会化服务,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推进农药减量增效。集成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引导建设绿色生产基地,开展统防统治,带动群防群治,在更大范围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三)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以秸秆、畜禽粪污、地膜为重点,健全农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探索建立粪肥运输、使用激励机制,推进绿色种养循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结合资源禀赋和三农发展需求,统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进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应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地膜科学使用。
(四)推进农业产业链低碳循环化。推动农业低碳发展、循环发展,全产业链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构建农业绿色供应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物加工利用,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推广农产品绿色电商模式,促进绿色农产品消费。打造低碳循环农业园区。建设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循环经济园区和基地,完善园区循环农业产业链条,形成种养加销一体、农林牧渔结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全域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绿色化、优质化和特色化水平。落实农产品追溯挂钩意见。推动农业固碳减排。强化森林、草原、农田、土壤固碳功能,开展减排固碳能源替代示范,提升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五)健全农业绿色发展支撑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探索农业绿色发展整体解决方案。集成推广绿色发展技术模式。分品种、分环节、分生态类型开展技术创新集成,探索一批农业绿色发展关键技术和模式,开发农业绿色发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开展农业绿色发展长期固定观测。探索建立绿色发展激励约束机制。稳定农业绿色发展投入,推动绿色农产品优质优价。出台农业负面清单,制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标准,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培育和发展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开展农业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协调推进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拓展提升生态产品价值。
四、创建管理
(一)指标分配。指标分为基础性、竞争性两类,每个省份安排1个基础性指标和1个竞争性指标(浙江、海南、宁夏不安排指标,北京、天津、上海不安排竞争性指标),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各安排1个基础性指标。基础性指标原则上以县、农场为主体申报。
(二)申报程序。按照“创建主体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批准创建”的程序,开展申报创建工作。由先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包括创建方案和有关基础数据表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别有关部门择优遴选推荐创建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
(三)评审方式。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形式审查、集中评审、视频答辩等方式进行遴选。申报基础性指标的先行区,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符合条件的纳入批准创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取消资格,不再递补。申报竞争性指标的先行区,采取差额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纳入批准创建名单。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视先行区创建进展,适时开展认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地农业绿色发展工作实际,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创建,做好先行区创建主体推荐工作。
(二)严格遴选条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和创建任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确保质量,真正把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主体遴选出来。
(三)按时报送材料。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5月13日(周五)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包括部门联合上报文件、拟推荐先行区申报材料等,逾期不予受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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