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活性炭到底是固废还是危废?关于活性炭吸附VOCs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 2022/5/17 8: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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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365
- 关键词:危废处置废气处理
用来吸附废气的活性炭到底是不是危废?
活性炭形状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状或块状、颗粒状、蜂窝状,通过加工处理所获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够吸大多数大气污染物,吸附效率较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当作吸附剂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因此被抛弃的纯活性炭不属于危险废物。
吸附VOCs后的废活性炭是不是危废?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规定,如下三个大类,8种废活性炭可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
那么有的企业要问了:“我们不涉及上述三个大类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废的要求处置呢?”答案是:绝对不行。
下面请大家看一下这张图
可见,其他行业的VOCs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故也应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
VOCs废活性炭是否在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之列?
小编认认真真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看了三遍,也没找到VOCs废活性炭的身影。可以确认,VOCs废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产生了VOCs废活性炭该如何处理?
那么企业不禁要问了,既然VOCs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那该怎么办?总不能在场地上越堆越多吧?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可不可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固废法》第五+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
《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说到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禁止将废活性炭交给供货商带回。(这是实际工作常见的违法情形)
以下几种违法行为需注意!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企业应当如何做?
1、根据废气排放特征,采用吸附法时应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采用正确的吸附剂,并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
注意:活性炭吸附主要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处理,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所以,连续、稳定达标才是最终目的!
2、在使用活性炭进行治理有机废气时,要先进行预处理,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吸附性能下降或丧失。
3、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4、足额充填、及时更换。活性炭使用一段时间后,注意对活性炭及时更换或再生。
5、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定期检查废气收集口风量、压强,装置、管路是否有破坏等。
6、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置。
违法处置VOCs废活性炭,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企业为了图方便或者节约成本,不按规定管理和处置废活性炭的话,小编明确地告诉你,后果会很严重的。让我们来看看有关企业可能会面临的法律责任吧。
(一)民事责任
《固废法》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二)行政责任
《固废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人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治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能判刑了。
涉VOCs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千万不要以为VOCs得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后就万事大吉了,废活性炭能否得到安全、合法的处置同样重要,否则,企业未按要求处置废活性炭的行为,除了会对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也将会付出代价!
原标题:废活性炭到底是固废还是危废?关于活性炭吸附VOCs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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