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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5/22 1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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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管
导读: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双随机办〔2022 ]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 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12日
 
  山两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 ] 15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相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
 
  (二)坚持计划统筹。做好“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高效合理统筹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做到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 三))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从随机抽取、检查过程、结果认定、结果公开等方面全流程规范随机抽查工作。
 
  (四)坚持平台运用。除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情形之外,所有监管行为均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三、抽查范围和内容

  (一)抽查范围
 
  除省部级领导批示、投诉举报、上级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 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机动车和噪声管理、应急等业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被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开展日常监管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二)监管事项
 
  监管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按照上下一致、只增不减的原则,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依照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计划要明确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数量、抽取时间、发起主体及指导单位、检查依据等内容,统筹确定检查时间,避免“扎推检查”,真正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4月底前)
 
  (二)建立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三定方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综合一次查”事项清单等,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等,并导入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合(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复制省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三)动态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监管执法职责,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检查对象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监控类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排污单位违法记录、信访举报情况、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绩效引领性企业(非绩效引领性企业)、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等要素,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户录入等方式,建立健全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分库,确保各领域检查对象底清数明、全面准确、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根据检查对象存续变动、信息变更、停工停产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四)更新调整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更新调整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的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明确姓名、单位、执法证号、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等信息,并设立行政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年度检查次数等要素,随人员岗位变动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按照属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及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抽查频次。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中,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剔除。
 
  重点监管对象。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电力行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省级每季度至少按3%进行抽查,市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10%进行抽查,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25 %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遍巡查)。
 
  特殊监管对象。将环境信誉较差或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B级以下的,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厅挂牌督办的,因超标排放被生态环境部或省厅通报的,因环境违法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确定为特殊监管对象。省级每季度至少按5%进行抽查,市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20%进行抽查,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30%进行抽查。
 
  一般监管对象。将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等环境信誉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以及检查名录库中除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单位,确定为一般监管对象。省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抽查方式,市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3%进行抽查,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至少按5%进行抽查。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该条款约束。(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六)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检查时,按照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于“非现场”监管设施不完备,或投诉举报、领导交办、上级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非现场”监管设施推送的问题线索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方式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外,需采用书面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其他检查方式的,应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七)按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完成检查工作并作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问题已立案调查”“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完成时限: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坚持“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涉企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的方式进行”的原则,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扛起“第一责任”,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如期完成。
 
  二要加强技术支撑。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牵头部门及时完善“一单两库”(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抽查对象的主体名称、信用代码、军1征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要素标签等内容信息准确、数据完整,存续变动、停工停产等信息变更及时,确保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所属部门、业务类别等信息完整。利用其他方式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将结果数据及时推送至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三要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要严格遵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晋环执法[2020]38号)有关要求,检查情况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并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送处理。
 
  四要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的检查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要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理解、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加盖公章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工作报告和年度统计表加盖公章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王前进
 
  联系电话: 0351-6371108
 
  邮箱: sxsttzf j@163.com
 
  附件: 1.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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