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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2022/6/7 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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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人大网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
导读:2022年6月6日,《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该条例规定了包括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促进与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
  2022年6月6日,《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该条例已经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规定了包括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促进与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
 
  条例第二条规定,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九条 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时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和时段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与再生资源利用等信息,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管。
 
  (文件原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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