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发布!

2022/6/12 8:30:39
14818
来源: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
导读:近日,《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发布,详情如下。
  2022年6月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级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1.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试点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试行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按照《晋城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晋市环发〔2022〕40号)全面排查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按照《晋城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对农用地污染影响排查工作方案》(晋市环函〔2022〕42号)要求,以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矿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
 
  以泽州县、阳城县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4.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
 
  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2021年已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拟拆除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煤化工、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7.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泽州县、阳城县,要结合属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根据省级具体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0.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潜在高风险地块中的地块,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配合省级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焦化、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级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本行政区域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土壤环境风险。配合省级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4.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配合省级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
 
  鼓励各县(市、区)先行先试,配合省级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各县(市、区)须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入库率,各县(市、区)申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1个。及时做好中央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录入、审核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每年8月底对入库项目跟踪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严格执法监管
 
  18.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要定期开展联席会议,重点交流执法工作动态,研究分析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举报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
 
  组织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梳理行政区域内2021年以来涉及“一住两公”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落实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开展土壤污染法专项执法行动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为加强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探索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及回报机制。
 
  (三)推进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监管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积极参加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能力培训班,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
 
  (五)强化考核检查
 
  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问题等土壤环境安全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范畴。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对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风险隐患较重的区域,组织开展约谈或督办,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原标题: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

热门评论

上一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郑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解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