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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5号)——黑龙江省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2022/6/13 11:46:31
18016
来源:黑龙江省河湖长制
关键词:河湖长小微水体
导读: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建立小微水体名录;7月15日前,全面建立小微水体河湖长体系;10月31日前,完成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面积较大的小微水体治理任务。
黑龙江省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精神,推动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解决河湖污染源头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相关决策部署,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完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解决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保护 “盲点 ”、“难点 ”问题,深入推进全省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建设绿色龙江、幸福龙江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党政主导、社会共治的河湖治理管护机制作用,建立小微水体党政河湖长统领、党员河湖长带领、民间河湖长(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认领、志愿者河湖长参与的治理管护责任体系,发动社会力量成为小微水体治理、管理、保护的生力军。
 
  坚持分类施策,重点攻坚。综合考虑小微水体不同权属、不同类型、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制定治理方案,分类采取治理管护措施,优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面积较大的小微水体,逐步扩大延伸,有力有序推进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
 
  坚持统筹兼顾,系统治理。坚持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整合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系统开展小微水体治理。
 
  坚持部门协同,从严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原则,合力推动治理保护。严格行业执法监管,加大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治管并重,长效运行。治理与管护有效结合、同步实施,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检测、有监督、有奖惩、有考核的 “八有 ”治理管护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效保洁措施,解决河湖污染源头问题。
 
  (三)水体范围
 
  小微水体是指,持续存在且有一定水面面积的水体,主要包括尚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的闭流区泡泽、沟渠、坑塘、塘坝等水体。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小微水体范围。
 
  (四)治理目标
 
  2022年 6月 30日前,全面排查建立小微水体名录;7月 15日前,全面建立小微水体河湖长体系;10月 31日前,完成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面积较大的小微水体治理任务,实现“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冰面无垃圾),同步建立小微水体管护机制。2023年 8月 31日前,全面完成小微水体治理任务,实现全省小微水体 “三无 ”,建立小微水体长效管护机制。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小微水体河湖长体系。在现有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范围内,合理设立小微水体河湖长。跨行政区的小微水体原则上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担任河湖长;不跨行政区的小微水体由同级领导担任河湖长。建立小微水体河湖长名录,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步设立小微水体河湖长制公示牌。
 
  (二)河湖长职责
 
  县级总河湖长对所辖区域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总责,统筹协调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组织制定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县级河湖长是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小微水体治理方案,协调解决小微水体治理管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突出问题。乡级河湖长对辖区内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直接责任,严格落实上级河湖长工作部署要求,负责组织落实小微水体管护具体工作。村级河湖长组织小微水体日常保洁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发现问题。
 
  (三)部门职责
 
  省、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河湖长制向小微水体延伸工作。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具体工作,结合实际,创新制度机制。省、市、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基础工作
 
  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小微水体进行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小微水体数量、分类、分布等具体情况,建立县乡村级小微水体台账,实行小微水体台账动态管理,纳入省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小微水体数据信息共享,打牢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基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落实,省、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
 
  (二)全面推动小微水体综合治理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小微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小微水体治理纳入本级乡村建设、水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规划,结合实际整合本地治理任务,制定小微水体治理行动方案,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完成时限,以控源截污为根本,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统筹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治理,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防治黑臭水体,实现小微水体 “三无 ”,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宜居水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落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根据小微水体特点和实际,完善落实河湖长巡查、督导检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加强小微水体检查,健全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小微水体管护责任链,确保每个小微水体都有人管、有人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形成闭环管理。完善小微水体 “河湖长 +警长 +检察长 ”等机制,加强执法协同联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落实 “河湖长 +监督员 +保洁员 ”长效管护机制,探索建立 “河湖长 +民间河湖长 +志愿者河湖长 ”社会化管护机制。制定小微水体日常管护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小微水体治理和日常管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落实,省、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小微水体管理全覆盖对水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极其重要,对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要坚决果断,有质量也要有效率。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站在 “两个维护 ”的政治高度,将实施小微水体河湖长制作为强化河湖长制助力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按照“四个体系”要求统筹推进。县(市、区)总河湖长要亲自谋划部署、亲自推动落实。县(市、区)河湖长要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小微水体治理到位。乡(街道)村(社区)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带头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和检测监控设施建设,及时发现、制止侵害小微水体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事项,确保小微水体管护到位。
 
  (二)强化政策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落实小微水体治理管护支出责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用好、用足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整合统筹有关项目资金,大力支持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落实污染治理等相关税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依托水资源、水环境优势,综合运用土地、规划、税收、价格等政策,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小微水体治理管护。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和 “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小微水体管护经费筹措责任。
 
  (三)强化监督考核问责
 
  将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纳入河湖长制挂图作战任务和省级河湖长制专项督查内容、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体系。加强能力作风建设,对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屡督不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典型带动公众参与
 
  各市(地)结合实际,打造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示范典型,发挥典型引领和先行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小微水体治理保护先进经验和模范典型,加强媒体监督、鼓励群众监督,及时曝光小微水体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小微水体河湖长明示制度和管护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义务护水队和义务监督员队伍,鼓励青年团员、妇女等参与小微水体监督管护,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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