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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估办法》出炉!

2022/6/16 1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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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导读:近日,《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估办法》公开发布,将进一步推动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2022年6月15日,《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估办法》公开发布。
 
  为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建设,加强评估,文件明确评估对象、内容及考核评估步骤、方式等。
 
  具体来看,评估验收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对市、县(市、区)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组织实施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主要以《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千村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创建指标为评估依据。
 
  考核评估步骤包括乡镇政府组织自查、县考核评估、市抽查评估一直到省抽查评估。评估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配合,由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开展。
 
  综合评估抽查情况,对各市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原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落实《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千村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冀土领办〔2022〕9号),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办组织制定了《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估办法
 
  为落实《2022年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千村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冀土领办〔2022〕9号,以下简称《方案》),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加强评估,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评估验收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对市、县(市、区)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组织实施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评估内容
 
  以《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创建指标作为主要评估依据,具体评估组织推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试点示范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五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情况
 
  各市、县政府制定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指导各村对照创建指标,一村一策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工作举措,扎实推进创建工作。落实乡村生态振兴村创建支持政策,包括资金、招投标、审批、土地、税收等政策;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安排部署、统计上报、信息通报、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评估验收等有关工作。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主要评估市、县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创建村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农业面源、村容村貌、产业发展五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估验收。需提供《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考核评估表》(附件1)和《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指标评分表》(附件2)以及创建重点任务完成相关佐证材料、验收材料、现场照片等。
 
  (三)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主要评估乡村生态振兴村创建工作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农村厕所改造、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黑臭水体动态管控等,各项工作后期运维要有计划、有经费、有队伍,保障设施正常运行。需提供长效运行维护制度文件、经费保障证明、设施维护及队伍建立证明、日常巡查检查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试点示范完成情况
 
  主要评估市、县在乡村生态示范村创建中,开展农业氨排放控制、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等试点情况,以及农村生活污水长效管护机制、投融资模式、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情况。需提供试点示范工程开展情况、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验收材料、现场照片等。
 
  (五)群众满意情况
 
  村民对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随机走访10个以上村民或者开展30人以上问卷调查。
 
  三、考核评估步骤
 
  (一)乡镇政府组织自查
 
  乡镇政府组织创建村庄对照《方案》逐项分析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梳理主要治理措施和成效,对照创建指标评分表逐村进行打分,形成村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有关材料统一报送县级生态环境部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县考核评估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资料完整、数据真实、逐村检查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考核评估。依据《考核评估表》逐项进行打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和打分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到位。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市抽查评估
 
  各市要在全面总结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对照《办法》认真评估,对相关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市级按创建示范村50%左右比例开展抽查,抽查考核要覆盖全部涉及的县(市、区)(乡村生态振兴样板示范村均需进行考察评估),示范村创建完成比例未达到80%以上,视为该县(市、区)未完成创建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市评估打分,形成抽查评估报告和打分表,于2023年1月2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抽查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工作组,对各市创建工作开展评估,原则上抽查30%的县、每县按10%左右的村庄开展抽查(乡村生态振兴样板示范村均需进行考察评估)。示范村创建完成比例未达到80%以上,视为该市未完成创建工作。省评估工作组对照本《办法》形成对该市的评估意见,2023年2月20日完成。
 
  四、考核评估方式
 
  省评估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配合,由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专家开展,主要围绕以下四个环节进行:
 
  (一)听取汇报
 
  评估组听取市、县(市、区)关于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的工作情况汇报,并询问有关问题。
 
  (二)查阅档案
 
  市、县(市、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对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考核评估组查阅工作档案,对照《考核评估表》的各个指标逐项进行核对,没有相关证明资料的不得分。
 
  (三)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被检查村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情况,对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产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等六项重点创建任务进行现场查验。
 
  (四)农户调查
 
  采用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调查农民群众对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
 
  五、评估结果
 
  综合评估抽查情况,对各市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各市及有关部门对提交的评估资料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评估结论一律无效。对推进不力、把关不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各市、县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工作考核评估表
 
  2.  市  县  村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指标评分表
 
  3. 河北省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村创建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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