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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0问

2022/6/25 8: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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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市人大网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
导读:2022年6月6日,《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该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2022年6月6日,《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该条例已经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为相关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普遍推动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国务院及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就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出台了多部指导性文件。住建部等12个部委明确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建设美丽宜居“好地方”的迫切需要。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课题,是检验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通过地方立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源头减量的各项措施,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各个环节,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建设生态文明的责任意识,推动全社会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是依法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迫切需要。2020年4月修订、同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在设施建设、宣传发动等方面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固化;与此同时,还存在着全程分类管理体制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难度大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2、《条例》的法律效力如何?
 
  《条例》是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法的渊源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高于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条例》如何处理与上位法的关系?
 
  制定《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参考了一些其他城市的立法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条例》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尽量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内容,并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一些原则性规定作出细化、补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实际工作中,如《条例》对某一事项未作规定或者仅作指引性规定的,可依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上位法对某一事项在《条例》的规定之外有其他规定的,除适用《条例》外,还要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4、《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包括:高邮市、宝应县、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5、什么是生活垃圾?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6、我市生活垃圾分几类?如何分类?
 
  我市生活垃圾分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电池、灯管、药品、油漆及其容器等。
 
  厨余垃圾,是指在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超市中产生的易腐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废弃餐巾纸、卫生纸、纸尿裤、烟蒂等。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分类类别予以调整。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
 
  7、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如何识别其类别?
 
  《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可以根据《条例》所规定的四类生活垃圾的定义去识别;无法根据定义作出判断时,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的所属类别进行识别。
 
  8、《条例》如何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并将垃圾分类纳入基层治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此外,鼓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通过居(村)民自我管理推动垃圾分类。
 
  9、相关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违法案件查处和有关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有机易腐垃圾肥料化等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职责出现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如“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教材和知识读本”,“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关于源头减量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10、广大社会公众应当做些什么?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11、生活垃圾分类涉及面广、软硬件要求高,《条例》有无规划要求,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相关设施用地的问题,《条例》规定,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布局和用地。相关设施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1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需要规范化建设,《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垃圾厢房等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指标。
 
  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体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内容。
 
  1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谁来建设或改造,具体要求是什么?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4、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有哪些?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设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
 
  因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等。按要求建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对于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管理至关重要。
 
  15、《条例》如何规定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16、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要求我们如何处理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
 
  17、有关单位应当如何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单位是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之一,也是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义务主体之一。
 
  根据《条例》规定,首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其次,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18、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有什么要求?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19、扬州作为旅游城市,从事旅游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该如何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
 
  20、市民应当如何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行动?
 
  鼓励市民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21、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谁投放,怎么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时段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预约上门回收或者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22、如何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
 
  定时定点投放,是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投放管理的一种新模式。通过对居民的指导,有利于前端居民分类习惯的养成,提升前端分类投放质效。
 
  考虑到我市全面推行定时投放尚需有一个适应期,《条例》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分类、定点投放的基础上,按照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推行定时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实施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
 
  23、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分别由哪些人担任?
 
  《条例》详细地规定了七类,并明确了兜底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城市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居住区,参照前项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其他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地块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河道水面、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仍然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担任。
 
  24、管理责任人有哪些义务?
 
  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包括配置、更新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具体的管理义务。
 
  首先是配置和更新维护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条例》规定,除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配置外,城市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更新维护由管理责任人负责。其他单位、区域、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和更新维护由管理责任人负责。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其次,《条例》还规定了管理责任人的具体管理义务,包括:(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单位、区域、场所内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和时段等;(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
 
  为了使管理责任人履行好义务,《条例》也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即: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5、业主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不要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
 
  《条例》规定,业主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责任人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26、《条例》对管理责任人的其他事项作了哪些规定?
 
  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27、除了生活垃圾以外,《条例》还对其他类型的垃圾作了哪些相关要求?
 
  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作业垃圾以及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染疫畜禽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28、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的过程中,有关单位该如何正确操作?
 
  《条例》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9、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哪些规范?
 
  《条例》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
 
  (三)将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对拒不分拣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0、《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没有作具体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了专门规定,包括:1、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城乡结合部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系统。2、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3、农村有机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有机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就地处置。
 
  31、为了减少垃圾处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1、鼓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本市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机制。
 
  32、生活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如何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应急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要停止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履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33、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如何引进社会资本?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
 
  34、为了让广大市民熟悉生活垃圾分类,有关方面应当如何加强宣传工作?
 
  《条例》规定:1、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公众有序开放。2、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教材和知识读本。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活动。3、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宣传,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4、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35、为什么将每年的4月26日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日”?
 
  这是源于2019年4月26日,住建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为持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条例》将每年的四月二十六日规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日”;同时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宣传日牵头组织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宣传工作。
 
  36、有关单位、组织应当如何做好本单位、本行业的垃圾分类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率先做好本单位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措施,督促企业执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7、为了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哪些激励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和引导单位、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本市有关单位在组织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38、为了更好地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科技创新,《条例》作了哪些指引?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创新,推动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39、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垃圾分类的违法行为举报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40、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如何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督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关于源头减量的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41、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2、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应当如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3、《条例》对管理责任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4、《条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有关约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信用记录制度,将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违法、违约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予以记录,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45、《条例》对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什么法律责任?
 
  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6、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条例》对厨余垃圾处理的过渡期作了怎样的规定?
 
  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置能力的区域,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采取过渡期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在过渡期内,相关区域可以将厨余垃圾并入其他垃圾。
 
  47、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如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48、为了更好地收集、处理厨余垃圾,《条例》对家庭以外的厨余垃圾有哪些规定?
 
  由于省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使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有法可依,《条例》不再重复规定,只作了指引性规定,即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的规定管理。
 
  49、《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50、《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谁负责解释?
 
  根据《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扬州日报》上予以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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