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点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
- 2022/8/4 1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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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气体监测环境监测
为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2022年8月2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延续性和全面性。
《管理办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市级噪声等监测点位的设臵、调整、运行与监测数据使用等管理,海洋环境和辐射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相关专项规定执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经设立,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否则,监测数据无效,并由点位设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想对监测点位进行调整,《管理办法》指出:
①国控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设施等调整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监测点位所在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提出调整申请,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技术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报送生态环境部审批。
②省控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市级噪声等监测点位和自动监测设施等调整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现场踏勘、技术审核等具体工作。
③因特殊情况,省控监测点位确需调整的,由监测点位所在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考核的省控监测点位调整,还应当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意见后上报。涉及跨界省控监测点位调整,需提供相邻的双方生态环境部门一致意见。
以省控空气站调整来说,《管理办法》要求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技术报告和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点位及其周边环境至少五年保持稳定承诺函。其中,技术报告须包括:
(一)调整内容、理由和计划。涉及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正式证明材料;
(二)城市近三年空气质量情况、人口和建成区面积变化情况、气象信息、城市规划、污染源排放状况等;
(三)原空气站点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周边环境、监测情况。拟建空气站点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周边环境、气象条件情况、采样点位情况、周边污染源分布情况等;
(四)拟设站点与原站点位臵及距离、气象条件差异情况说明。调整前后省控空气站的八方位图、卫星分布图等图集;
(五)调整前后监测比对分析报告,比对指标、有效监测天数、浓度偏差范围必须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及相关管理要求;
(六)技术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全文见附件)
原标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
浙江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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