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全市从事危废收集的单位进入试点!
- 2022/8/11 7: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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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危废处置危废收集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要求,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推进,近期印发实施《广州市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
文件明确,试点时间为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单位范围为全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包括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中产生的废矿物油(900-214-08)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 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废利用处置单位不参与此次试点。)
试点单位条件:
1. 人员要求: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 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2. 运输工具要求: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 设施要求: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 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 技术要求: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 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 检测工作。
5. 环境管理要求: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
试点单位新申请程序
1. 申请试点单位对照本方案中第三(二)条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附件 4)。
2.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对试点单位开展严格审查,核实其是否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能力。
(1)内部审查。经办处室对试点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内部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专家评审。经办处室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转市环境技 术中心,委托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市环境技术中心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的要求,列出评审重点清单,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专家 意见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3)征求意见。经办处室在收到市环境技术中心出具可行的 技术评估意见后,征求相关处室(环评处、执法处、应急处)、属 地分局和固管中心意见,并提交处务会进行研究讨论。
(4)专题审议。通过处务会的试点单位,由分管局领导召集 相关处室、属地分局、固管中心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专题审议意 见。
(5)信息公示。经专题审议通过的试点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为期 3 天的公示。 (6)核发证件。公示无异议或投诉得到妥善处置的试点单位, 由经办处室按公文流程办理批复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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