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22/9/5 9: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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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新污染物治理环境风险管理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完成好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联系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电话:0871-64161865
传真:0871-64141574
邮箱:ynstghc@163.com
地址:云南省西园南路27号
邮编:650208
附件:《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日
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20号),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2021—2025年)》目标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总体思路,以建体系、筛风险、强管控、推治理、提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精准识别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推进,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统筹推动大气、水、土壤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坚持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制度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科技支撑与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多元协同共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清单物质与一批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云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管理协调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制定任务清单,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立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昆明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完善治理标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加强与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有关地方标准制修订。(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筛查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持续开展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要求,开展医药、化工、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业园区中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云南省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云南省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结合《云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制定实施云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在重点区域、流域、湖泊逐步开展水体、土壤中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在重点行业或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排放监测。推动市政供水的出厂水及末梢水中、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含量检测分析。探索开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云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研究制定云南省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以医药、化工、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的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制定云南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持续推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4年底前,在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动态更新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基础上,通过筛查评估识别云南省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动态发布云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7.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进口、加工使用现有化学物质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完成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减少或消除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风险,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根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禁止进(出)口管控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昆明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定期对相关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强化妆品生产中原料使用行为管理,落实国家关于禁用塑料微珠政策,推动淋洗类化妆品、牙膏生产禁用塑料微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积极培育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大力开发绿色设计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严格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鼓励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研究。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将零售药店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纳入专项整治内容,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到2025年底,全省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落实再评价要求。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十四五”期间我省化学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印发《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意见》,以“无废城市”率先推动,逐步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实施新污染物治理
13.加强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监管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规范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处置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研究建立云南省新污染物筛查评估模式。开展高原湖泊新污染物转化机制和生态风险研究。聚焦医药、化工、畜禽养殖、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流域、湖泊和饮用水源地,开展新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治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云南省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治理、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处置等相关研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率先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推动建设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省级科研平台。(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云南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信息系统和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昆明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助力新污染物治理。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创新方式方法,广泛高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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