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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为光伏设备回收再利用创造条件,国家能源局启动《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

2022/9/6 9: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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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键词:光伏清洁能源
导读:近日,国家能源局文件《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作出明确要求,并指出光伏电站回收和利用需符合环保规范。
  2022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至9月11日截止。
 
  据介绍,为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适用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的行业管理、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管理、电网接入管理、运行监测等。
 
  《办法》明确了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流程要求:
 
  前期准备阶段——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备案管理——
 
  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可制定本省(区、市)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光伏电站的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条件——
 
  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已经完成备案并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办理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建设手续后应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建设要求——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容量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项目单位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可视需要组织核查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及时废止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
 
  (全文见附件)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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